1、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潔算人進行清算。
2、消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
3、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消算人。
4、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不是說退夥必須要經過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而是說如果經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退夥。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