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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尋求婚姻安全感 是對還是錯

女人尋求婚姻安全感 是對還是錯

不少年輕情侶在婚前簽署所謂的“婚前協議”或“忠貞協議”,想通過這種方式給自己的未來多些保障,但結果也無法盡如人意。為了理論房產證上到底該署誰的名字,或者日後房產如何分配等問題,很多年輕情侶都以不歡而散告終。

女人尋求婚姻安全感 是對還是錯

“本來計劃今年五一結婚,但有一件事使我們不歡而散。男友為結婚買了一套新房,可是籤合同的時候,卻把我撂在一邊,只籤他的名字。我要求籤兩個人的名字,他不肯,沒有商量的餘地。”

“他的理由是,房子是他出錢的,理當籤他的名字。我不是不願出錢,不過我沒有多少積蓄。結婚是兩個人的大事,愛情不能因為錢而讓房子成為一個人的,結婚證是兩個人的,房子是家的外殼,哪能不尊重女性呢?我越想越氣,提出分手。”

“而他雖然多次與我聯絡,卻在房子問題上不讓步。對這樣的男人,我能嫁給他嗎? ”

這是一位女網友發的求助帖,事實上,為了理論房產證上到底該署誰的名字,或者日後房產如何分配等問題,很多年輕情侶都以不歡而散告終。

女方說:愛我,就在房產證上加上我的名字!男方說:你是愛上我這個人,還是愛上我的房產?還有不少年輕情侶在婚前簽署所謂的“婚前協議”或“忠貞協議”,想通過這種方式給自己的未來多些保障,但結果也無法盡如人意。

4成男網友拒絕加上女方名字

如果男方已經購買了住房,在結婚前後,願不願意在房產證上加上女方的名字?從一項網路投票調查來看,有將近4成的男性網友表示,絕對不考慮加女方的名字;有約一半的男性網友表示,在結婚之後,願意很爽快地加上女方的名字;而剩下的網友則表示要看現實情況,到時候再說。

有意思的是,在房產證名字問題上,男女兩性網友分成了鮮明的兩個陣營。女性網友紛紛給發帖者支招,“這個男人實在糟糕透了,還沒有結婚,就把房子看得比老婆重要。這樣的男人又如何能給自己的愛人天長地久的婚姻安全感呢?”

還有,“既然已經準備結婚,自然是準備與愛人白頭偕老。在這個時候,把女方的名字寫在房產證上,不僅是應該的,也是愛的表現。拒絕這一點的男人,是對自己及婚姻的極端不自信,是害怕結婚之後夫妻要面臨勞燕分飛的局面時,把房子也分一半出去。”

對此男性網友則持相反意見,表示“如果女方愛自己,為什麼還會擔心署不署名的問題。女方若真要這麼堅持,那在一起又有什麼意義”,“強烈要求加名字的女孩,有點心術不正”,“如果感情好,打算一輩子在一起的話,加不加名字根本無所謂”,等等。

為什麼女方堅持要在房產證上寫自己的名字呢?大多數女網友都表示是“為了給自己一些安全感”。

“一套房子或許比一個男人更可靠一些。房子不會改變,而男人隨時間會改變很多。 ”“現在外面誘惑那麼多,如果他以後找個年輕貌美的女孩,要和我離婚,我還要淨身出戶,那我該怎麼辦? ”

女方“安全感要求”五花八門

除了在男方所購住房的房產證上增加自己的名字,女方為了“安全感”而提出的要求可謂五花八門。

一位女網友就發帖“婚前要求看男友存款,他為啥不同意”,“我們己經到了談婚論嫁的階段,於是我想了解他的經濟情況。他告知我有存款xx萬,當時我在電話中要求:這個月我去你那裡時,你要帶我去銀行看一下,我不要求給我保管,但我需要知道,他當時也答應了我的要求。

到了星期六,我興高采烈地去了他所在的城市,可一直到星期天下午我快要離開的時候,也未見他主動提出帶我去銀行看存款金額。於是我就提出來,可他左右搪塞說卡不在這裡。

我問他,為什麼不給我看存款,是不相信我嗎?他說,是把錢拿去炒股了,給我看到的數目也不是以前的那個數目了。我對他其實還有感情,可他為什麼不讓我看存款呢? ”

通過各種方式“考驗”男方忠誠度的案例也屢見不鮮。網友“麥子”的男友是一家公司的經理,工作比較忙,電話和簡訊是麥子和男友交流的主要方式。

在還沒有確定關係那兩個月,男友經常打電話、發簡訊給麥子,可關係確定後,男友主動打給麥子的電話次數越來越少,幾乎都是麥子打電話給他。

麥子難以確定男友對自己的感情,於是就想試試他。她申請了一個新的QQ號,請求加男友為好友,問他有沒有女朋友。男友問她為什麼問這樣的問題,說他有沒有女朋友跟她不相干。

情人節前幾天,他們又在網上相遇了。麥子說情人節快來了,一個人的情人節讓她感到有些孤單,男友竟然說他可以相陪。

麥子覺得這事關係重大,如果男友知道那個女網友就是麥子,那就沒問題;如果他是約一個陌生的女網友,麥子就無法接受了。這個測試,把麥子自己逼到了進退兩難的境地。

還有很多女性寄希望於所謂的 “婚前協議”或者“忠貞協議”,這種協議的內容大致相同,就是表示如果婚後有一方出軌,在離婚時,房產或者其他財產歸另一方所有,出軌一方“淨身出戶”。問題是,這樣的“忠貞協議”,拿到法庭上,其實是很難生效的。

“忠貞協議”難以盡如人願

上海市信誠律師事務所文淳光律師介紹了這樣一個案例。一對年輕夫妻在工作中相識相戀,因為妻子比丈夫略長几歲,而丈夫長相比較英俊,婚後兩人共同出資買房,房產證上寫的是兩個人的名字。

妻子怕丈夫以後發生婚外情,於是與丈夫簽訂了一份 “忠貞協議”。協議中規定,如果以後丈夫發生婚外情,或者有其他對妻子不忠的行為,離婚時這套房子將歸妻子所有,丈夫也在這份協議上籤了字。

幾年後,兩個人鬧離婚,妻子向法庭出示了這份協議,要求房子全部歸自己所有,但丈夫拒絕承認自己有婚外情,說只是普通朋友關係。最後,法院判決房產一人一半,但是基於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原則,妻子比丈夫多分了幾萬塊錢。

大多數 “忠貞協議”中提到的 “外遇”、 “出軌”、 “婚外情”等字眼,在我國現行婚姻法律法規中均無明確規定,所以這種協議很難在法庭上被採信。

現行的婚姻法中規定,如果因夫妻某一方的過錯而導致離婚,過錯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這裡的 “過錯”,包括一方重婚、與第三者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

“但是就現有的案例來看,一般的過錯行為如與第三者同居等行為,還是很難取證的,除非已經與第三者生下小孩,或者有共同買房、買車等行為。”

更需要提醒的是,即使夫妻某一方確實發生了婚外情,但如果另一方對出軌方的財務狀況缺乏瞭解,出軌方也完全可以通過財產轉移的方式轉走大部分資產,甚至使自己成為負資產者。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出軌方願意按照 “忠貞協議”分割財產,無過錯方能分得的也非常有限,甚至還要為出軌方承擔部分債務。

當然,現在有些男女雙方對於財產方面有專門的書面約定,如在婚姻期間各自收入歸各自所有,開支自行支付,是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離婚時可按此履行。

不過,婚姻並不僅僅是一紙約定,還涉及到家庭開支及債務償還問題 (如按揭貸款買房等),生活中很難全部按約定實行。

標籤: 安全感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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