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生活科普幫 >

歷史 >歷史解密 >

中國古代牢房對女囚的潛規則 逼女子失節破身

中國古代牢房對女囚的潛規則 逼女子失節破身

貞操又叫貞節,是指女子不失身、不改嫁的封建道德。它是男權社會迫害女性的精神工具,男性可以三妻四妾,女性卻必須嚴守貞操,甚至以身殉節。在古代男權社會中,貞節觀念好似勒在古代婦女脖子上的一條繩索。它既是對女性進行單方面性禁錮的武器,也是長久以來形成的陋習在觀念上的表現。因此,古代的女人寧願餓死,也不願失去貞操。然而,古代的女人一旦被打入大牢,成為女囚,便等於從此失去了貞操。

中國古代牢房對女囚的潛規則 逼女子失節破身

在古代社會,女人千萬不能淪為女囚,而一旦淪為女囚,輕則在堂上被裸體笞杖,即「杖臀」,或叫打屁股;重則被脫掉褲子游街示眾,名曰「賣肉」。而在大牢裡被牢頭玩弄、姦淫則更是家常便飯。

笞杖是中國古代使用得最廣泛的刑罰。一些朝代規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若是婦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兩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規定。

明代沿襲舊制,規定婦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須脫了褲子裸體受杖。這對婦女來說,不僅是殘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難堪的精神之辱。明代的這條規定造成一種社會弊病,民間親戚鄰里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風捉影,尋找事端,指控對方家中婦女有姦情,然後賄賂官府,讓官府逮捕婦女裸體受杖。到執行刑罰那 天,原告一方事先選約集親友,一齊來到公堂,名曰「看打」。

他們又花錢買通行刑衙役,在行刑時對受刑女子百般凌辱。衙役幹這行是很在行的,他們的手段有「掘芋艿」、挖荸薺」、「剖葫蘆」、「剝菱角」等名目。有時縣官還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女子褲子脫掉示眾,隨即拉到門前大街上,名曰「賣肉」。遇到這樣的情況,有的婦女受不了這樣的羞辱,回去後便自盡而亡。還有一種慣例:被告婦女必須光著腳過堂。

未過堂之前,先在衙前戴著刑具暫押。這時仇家就乘機鬧事,慫恿無賴子弟把這婦女的鞋子脫掉,褲子褪下,有的人順手把鞋子拾去,滿街人隨意傳看。如果這天縣官不出堂,第二天照樣尋鬧一番。在過堂之後,還要監押在衙門前示眾一天,無賴子弟又來終日圍觀,撫摸挑逗,嘻笑取逗。婦女羞辱難耐,有的當場碰死。明朝嘉靖年間浙江總督胡宗憲因罪被逮捕後押送進京,他的妻子和女兒在杭州均被拘捕,就受到這樣的侮辱。

清代女子裸體受杖的做法有增無減。晚清文人俞樾記述過這麼一件事:某縣令年方少壯,為人輕浮佻達,最喜歡談論桃色新聞。他審理案件,發現有涉及到閨閫方面 內容的,就故意牽扯,定為姦情,然後將婦女裸體行杖。他常對人說:「刑律上明文規定,婦女犯罪應決杖者,『奸者去衣,餘罪單衣決定,婦女犯罪應決罰』。行杖時是打臀部的,所謂單衣就是單褲,去衣當然就是去褲了。」別人辯不過他,他一直堅持這樣做。後來他因貪汙罪被處死,家產被籍沒,妻子流落為娼,有人說這是他裸杖婦女的報應。

清代裸杖女子還有更狠毒的例子。乾隆時期,平陽縣令朱樂在任職期間特製厚枷大棍,常對犯人施用嚴刑,對姦情案件更不放鬆。有一次審問一名妓女,命令衙役把她脫光衣服以杖責,又讓衙役用杖頭捅入妓女的下部。朱樂得意地說:「看你還怎麼接客」,想用重刑煞住當地的嫖風,但其手段也未免太過分了。

在官府衙門裡直接對犯人用刑的皁隸們,一般都是心狠手辣的。但是在這些人中,也有個別心地良善之輩。清代,浙江秀水縣人諸錦的祖輩有在縣衙當差的,很憐憫犯人受杖的痛苦。他聽人說受了刑傷後飲小便可以止疼解毒,就把自己用的竹杖浸在廁裡的桶裡,該他行刑時,就使用這浸了尿的竹杖,打過人既不疼也不化膿。在濫用酷刑的封建時代,這樣的善舉算是鳳毛麟角了。

蒲松齡在《聊齋志異》裡,寫了「伍秋月」的一個故事,其中說到女鬼伍秋月被陰間的皁役捉去,關進了監獄,兩個獄卒對她動手動腳,百般調戲、侮辱。其中一個獄卒還厚顏無恥地挽著她的脖子說:「既然成了罪犯,難道還想守住貞節嗎?」這裡寫的雖然是陰間地獄,但說的卻是陽間牢獄裡的實情。

在衙門的黑牢獄中,苦難最為深重的,恐怕要算是女囚了。古代對婦女的貞節非常重視。監獄之中男女混雜,骯髒黑暗,這是人所共知的。婦女一旦進了監獄,便成為獄吏、牢子們凌辱的物件,要想保持貞節,事實上是很難的。

一個監獄裡看管女犯的官媒就公開說:凡是發到這裡的女人,哪一個不是犯法的?已經犯法還充什麼節婦!因此,歷代法律對婦女收監監禁,都採取非常審慎的態度。漢代法律規定,婦女非本人犯法,而因連坐等原因要被判刑的,一律不得拘捕監禁;需要拘訊的,也只能在她的住所內訊問。

明朝的《大明律》「婦人犯罪」條中也規定:婦女除犯死罪及奸罪要入監收禁外,其餘犯罪一律交丈夫或親屬收管,聽候傳喚,不得入獄監禁。清朝法律也有大致相同的條文。這些規定的目的,都是為了防止女犯收監後遭受虐待、凌辱。但是,女犯一旦被關進監獄,就很難逃脫這種厄運了。

清代對女犯,一般都交由衙門裡的官媒婆看管。凡是初到的女犯,總是先餓上兩天,再捱上幾頓打,晚上也不準睡。如果不服的,便會被吊起來。至於做賊的女犯,更是與眾不同,白天拴在床腿上,讓她看馬桶,聞臭氣;等到了晚上,還要將她捆在一扇板門上,要動不能動,擱在一間空屋子裡,直到天明才放出來。當然,這些都還是輕的;一旦女犯被衙門裡的書辦、衙役們看上,那時除一死,竟沒法保得清白。

明清法律都明文規定,姦淫女犯的,要處以杖一百、徒三年;強姦者要處絞刑。但事實上,這往往是一紙空文。那些書辦、衙役乾脆把官媒婆處當作是免費的妓院,遇到標緻一點的女犯,更是個個都要前來領教,張三才去,李四又來,甚至晝夜不絕,或者乾脆弄到外面去恣意取樂。

而那些被關押的女犯,不是犯死罪,就是犯的奸罪,到了這個地方,也就不得不從。所以女犯失身破節,成了理所當然的事。但其中也有少數真正節烈不肯失身的,觸怒了衙役官媒婆,便往往招來殘酷的毒打和凌虐。

在一篇名叫《活地獄》的小說中,有一個女犯,因為不願順從,被官媒婆先是伸手三四個巴掌,打得她跪在地上,苦苦哀求,然後又叫人從樑上放下一根又長又粗的麻繩,把這女犯撳倒在地,將她的手腳如同捆豬一般捆住,再把麻繩一頭穿在她的手腳之中,穿好之後,打了一個死結,再將麻繩另一頭用力拉,霎時間便把 這女犯高高吊起。

女犯被這一吊,早已是頭昏眼花。嘴裡不住的哼哼亂叫。官媒婆則拿起竹片,不由分說,把那女犯無上無下,足足打了幾百下還不住手,打得女犯亂哭亂叫,渾身一條一條的血跡。官媒婆一邊打還一邊罵:既然想樹貞節牌坊,就應該不去犯法;既然犯法到了這裡,還要充什麼貞節!

這就是古代他們凌虐、姦淫女犯的最「充足」的理由。在他們看來,女犯一進了監房,什麼人格、尊嚴以及貞操等等,統統都不存在了,剩下的只是任憑他們擺佈、玩弄、姦淫。這一切,都是女囚所「應得」的待遇,是女囚們的先天「命運」!女人一旦坐牢,成為囚犯,便意味著從此失去了貞操,這可能就是古代凌辱女囚的潛規則。

古代刑罰,作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他的發展與變化,實質上也是整個中國社會發展與進步的濃縮。刑罰體系的發展與變化的原因是多層次的,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特點,同時代不同的當權者亦有不同的舉措。但是總的發展趨勢是以原始的野蠻、落後、殘暴向著文明、慎刑方向發展。

大體上,刑罰發展變化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社會經濟發展和人類文明的進步,當權者指導思想的不斷變化導致了刑罰發展變化。法律制度是社會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門,任何法律制度的產生、發展,以及其特色的形成,都是與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風俗、傳統等社會經濟條件緊密相連的。原始社會時期,沒有國家,沒有法律,生產力水平低下,人類認識自然的能力低下,當時的原始習慣也是由以採集和漁獵為標記的低下生產力水平決定的,懲罰方式簡單殘暴,後來由於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成為主導。逐漸產生了相當多的習慣法,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隨著人們對物質世界的進一步認識,刑罰的體系逐漸完善,目的性也更加專一,保護私有制財產,保護人身權利,維護政治統治。自夏代建立第一個奴隸制國家起,我國古代社會一直堅持以刑法為主的法律體系。

由於專制、集權貫穿我國幾千年的古代發展史,中國的法律文化也有鮮明的中國特色,沒有西方世界的民主與法制、人權的概念。大量的充斥於刑法之中的完全是對人的生命的漠視和刑罰的隨意性。

從簡單的同態復仇到夏、商時期奴隸制刑罰,及至演變到封建社會的“五刑”,刑罰的變化,同當權者的統治思想有著密切的聯絡。中國古代社會一直是集權的家長制統治,王或皇帝是國家的主宰,所謂家天下。“溥天之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所以,法律也集中體現了維護王權統治的基本指導思想。崇尚刑法,重視刑罰。使我國古代不管民事、行政、刑事的制裁,無一例外的採用刑罰的手段。法律不但憑藉嚴酷的刑罰手段懲辦危及王權統治的政治性犯罪,同時也嚴厲制裁破壞國家統治、擾亂社會程式的刑事犯罪。統治者從長期的實踐中體會到,既要使犯罪者受到懲罰,又能儲存勞動能力,是更為有利的。所以刑制的改革,更加適應了經濟基礎需要,同時更好的維護其統治。夏、商時期人們認識自然的能力十分有限,同時又剛剛從原始野蠻時代演變而來,維護王權成為其首要的目的,同時人的愚昧無知又使統治者假借天意的圖謀得以實現,雖然其刑罰十分的野蠻殘酷,但是統治者借天的名義,成功地表明其刑罰的合理性。

同時,統治者鑑於前朝的教訓,至周時提出“以德配天”、“明法慎罰”的思想,強調“用刑寬緩”,將教化和刑罰結合起來,體現到刑罰上,出現了“圜土之制”、“嘉石之制”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罰,以及贖刑、流刑等以作為五刑的補充,不再單純是傷及人肢體、生命的酷刑。秦以後到明清,中央集權的統治者更加牢固的確立,雖然各朝代執政者執政的指導思想各有不同,但是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在也逐漸促進統治者對刑罰作出變革,以絞、斬死刑代替以往殘酷的生命刑,以笞、杖、徒、流代替野蠻的肉刑,實質是統治者逐漸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文明程度提高的反映。

二、古代社會高度集權的家長制統治,統治者權力的無限制和無制約,當權者往往憑一己好惡行事,使刑罰形成了不穩定和不確定的特點。所以,我國古代刑罰發展變化的程序中人為的痕跡濃重。總趨勢是朝者寬緩的方向,但是其中也多有反覆。我國古代社會自從有國家以來,無論是不成文立法的時代,或者是成文法時代,法律對刑罰的種類都有明確的規定,但是經常有隨意增加法外刑罰的情況。隋初,制定《開皇律》、《大業律》,強呼叫法寬緩,然而隋煬帝並不依律行事,他“更立嚴法”,並恢復梟首、滅九族等等酷刑,自毀法制,濫施淫刑。又如唐時法律為我國古代之最鼎盛時期,但是法外施刑的現象也層出不窮。武則天時,酷臣周興、索元禮、來俊臣非法採用酷刑,摧殘人犯,將人犯“禁地牢中,或盛之如甕,以火圜灸之,兼絕其糧餉,至有抽衣絮以瞰之者。”明時,皇帝設廠衛特務機關,濫用刑罰更為嚴重。清律中根本沒有關於文字獄的直接規定,但所有的文字獄均是按照謀反、大逆定罪,是最嚴重的犯罪,並且處以最嚴厲的刑罰。所以,古代專制制度下,皇帝的行為往往將法律淪為一紙空文。

另一方面,較為開明的當權者的舉措,又會帶來不同的後果。據史載,漢初文帝改刑罰的原因,是為緹縈的孝心感動,遂下詔說:“刑至斷肢體,刻肌膚,終生不息”,是 “不德”.由此引發了漢初刑罰的改革。

所以,在我國古代社會以仁者治國的指導思想下,法制的推進顯然有其偶然性,但是反過來說,這樣的發展變化也是社會進步的必然結果。

三、宋元明清法制由輕向重變化的原因。從秦漢至隋唐,刑罰制度的發展趨勢一直為由繁雜殘酷向簡明輕緩。期間有漢文帝廢肉刑的改革,以及三國兩晉南北朝的刑制改革及隋文帝法定五刑,至唐時法制達到巔峰,其影響直至宋、元、明、清,並及諸海外,但是宋、元、明、清雖以唐制,其刑罰較前朝又趨殘酷、繁雜,並且復活了肉刑,死刑的執行方式也有增加。從歷史上看,宋、元、明、清時期是我國小農經濟繼續發展並且至沒落,而商品經濟逐漸萌芽之時,社會的矛盾日趨激化,統治者為維護其統治,更加加強中央集權,用重典治天下,故而刑罰更加殘酷,這也是中國古代社會後期刑罰的重要特點,至明清,發展尤為明顯。其特點,就是限制商品生產和商品經濟的發展。在資本主義萌芽已經誕生的條件下,仍然堅持重農抑商的傳統,實行“禁海閉關”,延緩了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形成和發展。明時增加許多法外酷刑,而清朝又處於古代中國向近代化發展的複雜時期,更加以空前的嚴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的高壓統治。明清時期大興文字獄,對思想異端嚴厲懲罰,這在一定程度上阻止我國古代社會先進思想的進一步發展。這也是我國古代社會一貫的愚民政策的體現。

明清時期重刑觀點同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矛盾的錯綜複雜密切相關。古代社會發展到明清時期,封建制度已經走向末路,新的生產關係正在形成之中。而這種新興的生產關係勢必威脅到封建統治集團的切身利益,所以,統治者為了維護政治上的專制統治,必然鉗制廣大人民的思想和輿論,甚至不惜動用殘酷的刑罰手段,遏制自由思想的興起。

四、刑罰的變化與發展同特定的社會發展現狀緊密相連。我國古代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或者同一階段的不同時期,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等等各個層面發展不盡相同,所以,在社會發展的不同時期,會形成不同的特色。刑罰作為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當然也有不同的發展和變化。“刑罰世輕世重”的刑事政策也充分得以體現。從夏商以來歷代統治者在運用刑罰統治社會的過程中逐漸積累了豐富的用刑經驗,至西周時,形成“刑罰世輕世重”的理論。《尚書·呂刑》說“輕重諸罰有權,刑罰世輕世重。”“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這種思想逐漸融入中國傳統政治理論之中。刑罰的發展變化實際上也體現了這種理論在治國實踐中的運用。

戰國時期,群雄並爭,天下大亂,當時剛剛興起的地主階級在制定法律的時候就特別強調重典重刑,用刑嚴酷。唐時,社會經濟的發展較為迅速,國家實力明顯增強,所以,這一時期奉行用刑持平,“刑平國,用中典”的策略,體現到刑罰上,變化為寬嚴適中,簡約易明。由此帶來的後果是社會更加穩定,經濟更加繁榮,使唐帝國成為當時亞洲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宋、元、明、清時期,統治者都是在天下大亂,群雄紛爭中奪取天下,都認為身處亂世,強調治亂世用重典。所以這一時期的刑罰一反隋唐以來的輕刑重典政策,又將刑罰匯入峻法酷刑的時期,走上了回頭路。然而,嚴刑酷法帶來的不是統治者的長治久安,也不是什麼治國良方,殘酷的鎮壓反而加快了王朝覆滅的步伐。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shkpb.com/lishi/jiemi/0nwmg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