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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洞房花燭夜 新郎竟是在看熱鬧的人!

古代洞房花燭夜 新郎竟是在看熱鬧的人!

有些地區鬧房居然鬧到了“調戲”的程度:明朝四川某地流行的《新房曲》,實在是這方面的代表作——“一看新娘手,二看新娘腳,三看新娘腰,新娘要不親手送,我們就要伸手掏……”

古代洞房花燭夜 新郎竟是在看熱鬧的人!

清康熙年間,上海寶山縣令接了一個棘手的案子。原告是前日剛剛結婚的新郎官,被告是同村的小潑皮。告狀不為別的,是因為小潑皮在新郎新娘結婚那天鬧洞房鬧過了頭,惹得新郎火起,和小潑皮動了手,卻因拳腳功夫稍差,反被小潑皮打得鼻青臉腫。

於是乎,人生四大喜事之一的“洞房花燭夜”成了“治病療傷夜”,新郎官兒哪咽得下這口惡氣?便告上衙門。

縣令大人聽完新郎官兒的陳述,覺得小潑皮實在有些過分,便準備關押他幾天替新郎消氣;可是,小潑皮振振有詞地說:“新婚三日無大小!”這話由來已久,縣令一聽也覺得有理,一時犯了難。

《點石齋畫報》並未明說此案的最終結果,依據當時的風俗,小潑皮應該不會受到什麼懲戒,而新郎官兒,只好吃個啞巴虧。

鬧洞房鬧出問題的情況並不少見:

《吳有如畫寶·風俗志圖說》中記載了寧波的一場洞房悲劇——寧波某男子潛伏洞房之中,聞新郎解衣聲,新娘脫履聲,禁不住暗笑,被新人發現,新郎一氣之下用剪刀將聽房者紮了個血肉模糊。

班固在《漢書·地理志》中記載燕地風俗:“嫁娶之夕,男女無別,反以為榮。”也就是說,在漢朝的時候,鬧洞房至少已經不是什麼新鮮的事情了。洞房,新人初夜之所,為何要鬧呢?民間自有說法,如“不打不鬧不熱鬧”、“人不鬧鬼鬧”、“鬧得越歡過得越久長”,於是乎,誰不圖個吉利,鬧就鬧唄。

鬧房經過歷朝歷代的演變,加上各地風俗不同,形式也就隨之變化無窮。不論如何變化,都與性啟蒙有關,以至於“啟蒙”不“啟蒙”並不重要,毋寧說與性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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