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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刑責年齡

未成年刑責年齡

未成年刑責年齡

刑事責任年齡是法律規定的行為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年齡,也是刑事責任能力的條件之一。根據人的生理與心理髮展成熟度及社會化水平確定。依照刑事法律規定,凡達到一定年齡、精神正常者實施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

未成年刑責年齡:

不滿12週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為相對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致殘,情節惡劣的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最高人民檢察院不予核准的,不得追究刑事責任。

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得追究刑事責任。

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標籤: 刑責 未成年 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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