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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蘇報案看晚清腐朽政府如何應對政治危機

從蘇報案看晚清腐朽政府如何應對政治危機

1903年(光緒二十九年)發生的蘇報案曾轟動一時。這年春天,革命團體中國教育會和愛國學社成員吳稚暉等人在上海公共租界張園發表演說,抨擊清政府外交無能,內政腐敗,公開鼓動反清革命,引起清廷關注,下旨查拿首要分子。其時章太炎著《駁康有為論革命書》和鄒容著《革命軍》在上海發表,上海本地報紙《蘇報》刊登章太炎為《革命軍》所作序,於是《蘇報》和章太炎、鄒容等人成為清政府緝捕物件。上海道臺與上海領事團和租界當局交涉,將章太炎、鄒容等六人逮捕。隨後清政府要求上海領事團和租界當局將章、鄒等人交給清政府嚴懲,遭到拒絕,清政府轉而與北京公使團交涉,請求英法美等國駐華公使令上海租界當局交人,結果也遭到列強的拒絕。最終,蘇報案在上海租界審理,章太炎和鄒容分別被判處三年和兩年監禁。

從蘇報案看晚清腐朽政府如何應對政治危機

清政府原本打算通過嚴懲章、鄒等人,震懾革命黨,制止革命思想的傳播,但沒想到弄成這樣一個結局:不但未達到目的,而且外交上又大失體面。原因何在?

一是蘇報案起因於專制政府的“文字獄”思維。

蘇報案的導火線是一批有革命思想的新派人物利用上海租界的庇護,發表演說,出版書籍,抨擊政府,譏諷清廷高官。其中也有不少反清革命的激烈言論,如章太炎蔑稱光緒帝為“載湉小丑”,鄒容公然主張“排滿”、“殺滿”,這在清廷看來,無異於公然鼓吹謀反。湖廣總督端方在給負責處理蘇報案的兩江總督魏光燾的電報中稱:“此書(指《革命軍》)逆亂,從古所無,竟敢謗及列祖列宗,且敢直書廟諱,勸動天下造反,皆非臣子所忍聞,尤非拿辦不可。”依據《大清律》,公開發表這樣言論的人可以定“妖言惑眾”罪,處以砍頭重刑。因此,章、鄒等人被捕後,無論是與上海領事團交涉的上海道臺,還是與北京公使團交涉的慶親王奕劻,都表示章、鄒所犯均系重罪,應交中國政府嚴懲;代表慶親王與英國公使交涉的聯芳還明確表示,章、鄒交給中國政府後會被砍頭。顯然,清廷延續的是傳統時代的“文字獄”思維,對章等人一意嚴懲,堅決鎮壓。

但是,20世紀初,西方自由民權思想早已輸入中國,相當一部分國人初步瞭解了西方的民主政治制度,已經有思想自由、言論自由的觀念。這種背景下以鎮壓的方式遏制思想傳播,無疑是昏聵之舉,時人評論說:“我即能焚已譯之書,而不能禁歐美人汗牛充棟言此事之載籍。我即能禁人再譯,而不能禁我民自學外國語言文字以讀書,是不能禁人之不知。”(《論政府當求消化亂黨之法(二)》,《中外日報》1903年7月30日)蘇報案的處理方式更是如此:“即如《蘇報》與《革命軍》,向不見重於社會,不知其名者頗多,即知之者亦無暇一覽,西人更未齒及。自此案出,乃人人慾索而觀之,日來外埠之來申覓此者甚眾,而西人亦爭譯以去,是不啻國家為之登求售之告白也。”(《論政府當求消化亂黨之法(一)》,《中外日報》1903年7月29日)

實際情況也正是如此,章太炎、鄒容因蘇報案受到極大關注。蘇報案後,《革命軍》與《猛回頭》、《警世鐘》等革命書籍廣為流傳,革命報刊如《國民日日報》等紛紛創辦,革命思想開始在國內進一步傳播。

二是清政府外交上處於弱勢地位,國際形象極糟。

依據相關條約,清政府對上海租界的華人擁有完全的管轄權,租界和列強均無權介入。但事實上不是這樣。

清廷下旨追查張園演說,上海道臺即與租界當局交涉,要求協助逮捕案犯,但是租界當局不肯合作,甚至在傳訊吳稚暉、章太炎等人時主動表示,如果他們僅僅是發表一些言論,並未私藏武器,租界願意保護他們。無奈之下,上海道臺與上海領事團達成口頭協議,即案犯應在租界審訊,租界執行,租界當局才肯提供協助。章太炎等人被捕後,上海道臺再次要求將案犯交給中國政府,領事團以此前達成的協議為由,予以拒絕。事實上,上海租界已成“國中之國”,清政府無法有效地行使管轄權。

二十世紀初,上海租界已發展成為中國面積最大、人口最多的租界,其管理機構——上海工部局擁有市政管理權、對界內華人徵稅和行政管理的權利,中國政府在租界的司法管轄權也受到很大限制。工部局依據西方理念管理租界,在他們看來,租界居民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即使是超過言論自由的限度,也不應處以重刑。

與上海領事團協商未果,清政府又與北京公使團交涉,請求各國駐華公使出面,令上海領事團交人。此時適逢“沈藎案”發生,國際輿論譁然,一致譴責清政府為野蠻政府,認為如將蘇報案犯交出,他們將遭遇與沈藎同樣的命運。

沈藎,字克諴,1900年參加反清起義,1903年7月在北京被捕,隨後慈禧太后親自下令將其杖斃。中外報紙盛傳沈藎被處死的方式十分慘酷,如英國《泰晤士報》描述說杖斃沈藎的行刑長達五六個小時,行刑者手臂痠軟,沈藎也已經血肉模糊,但尚未斷氣,最後行刑者將其勒死。

於是,英國政府稱出於人道主義考慮,以尊重已達成的司法協議為由,令駐華公使拒絕中國政府的請求,美、法等國亦與英國保持一致。這場交涉持續近半年,蘇報案犯最終還是在上海租界審訊。當時組織了一箇中外混合法庭,清政府雖派出代表參加,但案件的審理事實上由英國駐滬副領事主持。雙方均聘請律師,原告律師指控章、鄒等人發表煽動性誹謗言論,被告律師以言論自由為依據進行辯護。清方代表主張判處終身監禁,英國副領事則堅決反對,在其堅持下,章太炎和鄒容得以輕判。

三是清政府本想借蘇報案樹立威信,結果卻適得其反。

經歷1898年戊戌政變和1900年庚子事變,在國際形象變得極其糟糕的同時,清政府在國內的威信也受到極大打擊。在海外留學生特別是留日學生中,已有人公開倡言革命。上海張園演說與章、鄒所著之書以及《蘇報》上發表的激烈言論,顯然與留日學生聲氣相通。這些人公然主張排滿、革命,在清政府看來無疑是公開挑戰。為樹立政府威信,清廷希望嚴辦蘇報案。可是此間發生的沈藎案,卻使清政府的負面形象雪上加霜。沈藎案被披露後,不僅國際輿論一片譴責,國內民間輿論亦指責清政府,有報紙載文尖銳批評其不公不信:

夫政府之拿獲章鄒,謂之除逆黨,政府之拿獲沈克諴 ,鹹謂之翻舊案。非不可翻,特寬政之上諭煌煌在人耳目,故無論舊案,已許人自新,即未嘗許人自新,但使其人實已大改從前之所為,則亦既往不咎,故即康梁回國,亦可不加之罪,而況沈克諴之案乎?(《公信失則人心失說》,《新聞報》1903年8月13日)

輿論認為,不僅對待維新黨,即使是對待革命黨,假如肯悔過自新,也應儘量從寬處理,對那些沒有逃往海外的維新黨、革命黨,政府“應嘉許之,而絕不加以罪也”。清政府即使不釋放沈藎,也可以監禁,又何必以殘酷的方式將其處死?此案的後果使清政府非常難堪,人們認為這樣的政府不但無勇,而且不公,沈藎不在租界,所以可以將其任意逮捕、殺害。對於其時關押在上海租界內的章太炎和鄒容,清政府無法直接懲辦,此後反對政府的人更會把租界作為庇護所。

蘇報案暴露出專制、無能的清政府無法適應新形勢,採取適當的對策,恰當地化解政治危機。蘇報案後,國內各種矛盾日益激化,清政府同樣進退失據。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義發生,清政府的統治隨之土崩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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