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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禧為什麼要放開滿漢通婚的禁令?慈禧的目的

慈禧為什麼要放開滿漢通婚的禁令?慈禧的目的

1902年,慈禧太后又下令放開滿漢通婚的禁令,隨後對漢人開放了原先只能由滿人擔任的職位如將軍和都統等。隨後,清廷又下令廢除旗人不事生產的特權,授予旗丁土地,責令耕種,讓普通旗人們自謀生計。不過,話說回來,雖然滿人入關後八旗在各地駐防,世代為兵,並享受國家供養和免稅等特權,但兩百多年下來,一般的旗人(大多數人連滿語都不會說,和漢人已無區別)早已窮困不堪,因為當時清政府給滿人的供給極為微薄,卻不能從事他業,能養家餬口已屬不易,甚至連普通漢人都不如。

慈禧為什麼要放開滿漢通婚的禁令?慈禧的目的

清朝建立以後,其中央權力機構沿用的是明朝的內閣加六部制度。所謂六部,指的是中國傳統的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和工部。雍正即位以後,用軍機處架空了內閣,變成軍機處加六部的結構。進入近代社會後,清廷為了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在傳統的六部之外特設立一個新部門,即“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也就是人們常說的總理衙門。總理衙門是專門和外國人打交道的外交機構,但後來其功能越來越廣泛,包括洋務運動的興辦實業、派遣留學生等,都在它的管轄範圍之內。庚子年後簽訂的《辛丑條約》更是大大提升了總理衙門的地位,清廷在外國人的要求之下,將總理衙門改名為外務部,並列於六部之首。在當時,估計就再沒有比和洋人打交道更重要的事情了。

新成立的外務部還有一大創新,那就是部中不分滿漢,領導職位只設立一尚書兩侍郎,打破了原先六部中設定滿漢尚書和侍郎各一名的制度。這一舉措,等於是打破清朝沿襲了近兩百多年的祖制,而外務部的變化,實際上也是後來的機構改革之先聲。為了適應新政的要求,慈禧太后順應大臣們的請求,開始在傳統六部外設立新的領導機構。1903年9月,為了振興商務、發展實業,清廷成立了一個新的商部,其職能不僅僅侷限於商業,還包括實業(工業)和農業。後來,商部又將老的工部吸收合併,新成立的部門稱為農工商部,成為一個負責全國經濟發展的中央部門。與此相對應,地方上也紛紛成立了農工商局,作為地方上的經濟管理機構。

在一個長期奉行農本商末為基本國策的國度裡,從事商業和實業的人即使富有四海,也一向被那些羞於談利的士人們所蔑視,但這次不一樣了,當時農工商部的地位僅次於外務部,足見朝廷的重視程度。清廷公開倡導並獎掖實業,這在中國歷史上是破天荒的第一次,就連那些朝廷大員們也不再羞於談及商業和利益,都與時俱進了。鑑於舊式軍隊毫無用處,清廷在商部成立後的次月又設立了一個新部門,這就是主管全國編練新軍的練兵處。後來在清廷的中央官制改革中,兵部更名為陸軍部(海軍部另設),練兵處也被歸併其中。緊接著,清廷又成立了財政處,作為中央財政管理機構,在中央官制改革前,財政處主要負責清查各地財政收入;中央官制改革後,財政處與戶部合併,成立一個新的部門,即度支部(相當於現在的財政部)。

1905年10月,清廷又決定成立巡警部(後改名民政部,相當於現在的公安部),以管理全國的警察並負責各地的治安,取代原先的地方保甲制度。同年12月,由於科舉制度被廢除,為了適應新教育體系的要求,清廷又成立了學部(相當於現在的教育部),並將原先的國子監吸收合併。為了法制交通和通訊,後來清廷又設立了郵傳部。經過這些變化後,原先的六部制已經是支離破碎,這也為後來的中央官制改革提供了契機。1906年11月,清廷進行中央官制改革,除內閣和軍機處仍舊不變外,新設立或改名稱的有11個機構,即外務部、學部、民政部、度支部、陸軍部、法部、農工商部、郵傳部、海軍部、軍諮府、資政院、審計院,新政時期的機構調整規模可謂前所未有。至此,隋唐以來的傳統六部建置便不復存在,在這些機構裡,清廷廢除原先的滿漢尚書雙人負責制,而實行單一的領導制,革除“數人共一職”的低效管理方法。此時的清政府可謂是半新半舊,看起來雖然還有些彆扭,有點但終究邁出了走向近代社會的重要一步。

除了設立新機構外,慈禧太后又下決心將一些有名無實、不適應時代發展要求的舊衙門加以裁撤或者歸併。首先被裁撤的是《江楚會奏變法三折》中提到的漕運屯田衛所。屯田和衛所本是為漕運而設立,但當時漕運早已是有名無實,屯衛反成為一大弊政。同時被裁撤的還有河東河道總督,這個機構本是為治理黃河而設,但收效甚微,而每年靡費無數,其被裁撤後,由河南巡撫兼管相應事務。1902年3月,清廷又將一些閒衙分別裁併,如管理太子事務的詹事府(清朝最後三個皇帝都沒有子女,哪來的太子?!),被裁併入翰林院;通政司直接被裁撤;太常寺、光祿寺和鴻臚寺被併入禮部,太僕寺被併入陸軍部。

隨後,清廷對各級衙門進行整頓,裁汰書吏和差役,簡化各級衙門的公文形式和辦事程式,改陋規為公費等。由於制度的缺陷,書吏和差役在清朝的待遇極薄,如果按名義上的待遇的話,這些人根本就不可能養家餬口。也許是出於這個原因,書吏和差役往往在衙門裡“舞文弄法,朋比為奸”,而那些科舉出身的官長大都不懂實務,“奉吏為師”,往往被這些人搬弄,在地方上為害甚大。新政時期,朝廷嚴令各級官長親理政務,裁撤那些擾民害民的書吏和差役,以期提高辦事的效率。在清末新政全面鋪開的同時,對不合時代的舊法制進行改革也成為一項緊迫的任務。大清帝國當時實行的是三權合一的傳統專制體制,加上外國人藉口中國的法律嚴酷而在租界內行使領事裁判權,拒不遵守中國法律。為了廢除洋人的治外法權,1902年5月,清廷任命沈家本和伍廷芳為修訂法律大臣,命他們“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妥為擬議,務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由此,沈家本和伍廷芳經過兩年的籌備,成立了修訂法律館,開始了對中國歷史有重大影響的修律活動。

沈家本和伍廷芳在修訂法律的時候,第一件事便是將中國傳統的“刑法為主、諸法合體”的結構打破(如當時的基本法《大清律例》),先區分出實體法和程式法(訴訟法),然後在實體法中再細分出刑法、民法、商法等專門的法律部門。換句話說,也就是使中國“諸法合體”的傳統法律向“諸法分立”的體系轉變,為中國法律的現代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是,在法制改革的程序當中遇到了很大的阻力,特別在推行司法行政機構改革的時候。原來,中國傳統的地方官是行政權和司法權不分的,而新的法制改革則是要推行西方法律體系中的司法獨立原則,另設獨立的審判體系,這讓地方督撫覺得自己的權力被部分剝奪。就連主張行政的張之洞都對此不理解,說“督撫但司檢察,不司審判”後,“則以後州縣不親獄訟,疆臣不問刑名”,那些地方官的權力(及由此帶來的油水)豈不是少了老大一塊?

阻力雖大,但法制改革依舊要向前推進。在中央司法機構改革中,刑部改名為法部,大理寺改為大理院。改革後的大理院相當於最高法院,“與(法部)行政官相對峙而不為其節制”。隨後,在地方司法機構改革中,也在各省各級普遍設立高等審判廳、地方審判廳和初級審判庭以行使審判權,而以原先的按察司改為提法司,負責司法行政和監督,以實現地方上的司法獨立。在法制提倡文明的同時,社會生活領域也出現了很多變革。其中,引進西方的警察制度頗為成功。清朝原本實行傳統的保甲制度,另外,綠營和地方團練也承擔部分的社會治安職責。但總的來說,都不夠專業,效率也不高。1902年,袁世凱在直隸試辦警察制度初有成效,於是朝廷命各地以直隸為模板,加以推廣。

當時的一些生活陋習也受到新政的調整,其中包括纏足和吸食鴉片。纏足是中國歷史上最為醜陋和殘忍的制度,居然沿襲千年,也是令人匪夷所思。對此,很多西方傳教士和維新派人士都對此極為反對,但一直到1902年,慈禧太后首次以朝廷名義發出上諭,勸戒纏足。由於清廷的公開提倡,晚清社會的“不纏足”運動蓬勃發展,這才使得那些飽受纏足戕害的女性同胞得以解放。鴉片戰爭以後,在西方列強的武力威脅下,鴉片貿易得以合法化,這不但捲走了中國鉅額的財富(鴉片貿易是十九世紀最大的單宗貿易),而且讓中國人的身心受到嚴重的摧殘。1906年,清廷在釋出禁菸上諭的同時,派出使臣與英國交涉禁止輸入鴉片事宜。1909年,上海召開了萬國禁菸會,中國的禁菸運動得到了國際輿論的普遍同情,在這種情況下,英國答應逐步消減鴉片輸入中國,直到1917年徹底禁絕。

1902年,慈禧太后又下令放開滿漢通婚的禁令,隨後對漢人開放了原先只能由滿人擔任的職位如將軍和都統等。隨後,清廷又下令廢除旗人不事生產的特權,授予旗丁土地,責令耕種,讓普通旗人們自謀生計。不過,話說回來,雖然滿人入關後八旗在各地駐防,世代為兵,並享受國家供養和免稅等特權,但兩百多年下來,一般的旗人(大多數人連滿語都不會說,和漢人已無區別)早已窮困不堪,因為當時清政府給滿人的供給極為微薄,卻不能從事他業,能養家餬口已屬不易,甚至連普通漢人都不如。慈禧太后此舉,表面上是要取消滿人的特權、調和滿漢矛盾,其實也有甩掉包袱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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