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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與檢察院是怎樣的關係

公安局與檢察院是怎樣的關係

公安局與檢察院是怎樣的關係

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之間是權力制約和法律監督關係。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事機關保衛部門、監獄都具有偵查權。其立案偵查權受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偵查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要提請檢察機關批准,偵查終結要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與此相對應,對於檢察機關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決定,偵查機關可以提出複議、複核。

公安、檢察院、法院都是國家機關,之間沒有隸屬關係。公安機關是偵察機關,檢察院是監督和刑事起訴機關,法院是審判機關。治安案件由公安機關辦理

刑事案件立案以後,先由公安機關偵察,收集證據,如果認為要起訴就把所有案卷資料移送至檢察院,如果檢察院稽核後決定起訴,就會由檢察院起訴,由法院審判。這是對於刑事訴訟來說的。

檢察院自己對貪汙賄賂等國家工作人員犯罪案件有偵察權。可以自己立案偵察起訴,而對於公安機關的偵察工作和法院的審判工作,檢察院是監督的作用。對於民事和行政案件,檢察院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或法院審判委員會反映向法院抗訴。

公安機關按照法律的規定完成自己的職責及時移交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在完成自己的職責後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對該案件進行審判,公安機關執行經人民法院審判需要執行的刑罰。三機關的具體配合還體現在,如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標籤: 檢察院 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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