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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居住人數包括自己嗎

共同居住人數包括自己嗎

共同居住人數包括自己嗎

同居住人數不包括自己。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係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共同居住人的範圍包括:

1、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2、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上款規定書面確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原承租人的父母;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3、承租人全家戶口遷離本市、全家出國(境)定居,要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應當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國(境)定居的,應當同時按規定調整租金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七百三十二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共同居住人認定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作出徵收決定時,需要在被徵收房屋具有常住戶口;

2、除特殊情兄外,作出徵收決定時應在被徵房屋內實際居住;

3、作出徵收決定時,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


標籤: 居住 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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