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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起訴條件有哪些

不予起訴條件有哪些

不予起訴條件有哪些

1、證據不足不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法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3、酌定不起訴,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不予起訴的意思是:在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做出不把案件移送到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不予起訴的情形包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

民事訴訟法中的起訴,是指民事法律關係主體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院予以審判保護的訴訟行為。

刑事訴訟中的起訴,指享有控訴權的國家機關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指控的內容進行審判,以確定被告人刑事責任並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訴訟活動。人民法院審理的各種案件,是以公訴機關或者當事人的起訴為前提,如果沒有人起訴,法院對任何案件都不主動審理。法院如果接受起訴,同意進行審理,稱為受理。起訴的成立,標誌訴訟中審判程式開始。


標籤: 不予 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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