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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賣妻有"證書" 買賣婚姻合理合法

中國古代賣妻有"證書" 買賣婚姻合理合法

關於買賣婚姻的記載,最早見於《禮記·曲記》中的“非受幣不高不親”。在中國古代,這種買賣婚姻其實是合理合法的,歷代的舊制度都把收受聘財作為訂婚的條件。古巴比倫王國的《漢謨拉比法典》規定男方必須向岳父交納未婚妻的買身費和聘禮,羅馬市民法以買賣婚姻為成立“有夫權的婚姻”(即妻子財產完全屬於丈夫所有)的三種方式之一。由此可見,買賣婚姻這一社會現象在過去很普遍。這種現象說到底跟經濟狀況是分不開的,總的來說農村比城市嚴重,舊社會比新社會嚴重。

中國古代賣妻有"證書" 買賣婚姻合理合法

舊社會窮人窮得賣兒賣女,拿自己的兒女去換糧食,我們現在說他們太狠心,其實那都是出於無奈,孩子是父母身上掉下來的肉,他們能不心痛嗎?與其自己和孩子都餓死,還不如讓孩子找個地方逃命,自己也可以用這筆錢“養命”。想想在連孩子都能買賣的舊社會,這買賣婚姻又算得了什麼?

下面這張賣妻的文書是在一張婚書範本上填充的,紅色文字是婚書上原本印好的文字,黑色文字是買賣雙方填充的內容,顯得不倫不類。本應填寫結婚雙方姓名年齡籍貫的空格卻填上了賣妻與買妻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年齡籍貫;應填結婚雙方八字的空格卻填上了交易日期;在婚書上又硬新增一些文字,說明買賣關係。(原證無標點,標點是筆者所加):賣妻姓名×興發,年歲三十八,籍貫薩縣新營,成紀七三八年四月九日x時誕生。今訂聘將原配潘氏賣與之×鳳山名下為室。娶妻人姓名×鳳山,年歲三十三,籍貫崞縣人,於成紀七三八年四月九日x時誕生。今許配繼將×潘氏本身之賣與×鳳山名下為室。業經雙方同意。特此證明。證婚人×禮,介紹人×興寬,代書人×順禿,主婚人×興發,結婚人×鳳山。成吉思汗紀元七三八年四月九日。

這個賣老婆的傢伙大概與窮字不沾邊,因為這位賣老婆的仁兄還能當上堂堂的“主婚人”!你想呀,誰家願意請一個叫花子主持婚禮?他一定是個有頭有臉的“文明人”,“文明”到把老婆當商品的程度。此人堂而皇之地把自己的老婆賣給了別人,而且還不失時機地進行“售後服務”,就像我們常說的“扶上馬又送一程”————他自己還親自給買家當“主婚人”,真是送佛送到西天。這事按說是夠滑稽的了,可這麼離奇的事實實在在寫在紙上,讓你不信還不行。再看看那正兒八經的官方行文和大紅公章,決不是偷偷摸摸,更不是羞羞答答,而是地地道道的“公開轉讓”,買賣兩家皆大歡喜。

這張特殊的結婚證上的時間也特殊,是成吉思汗紀元738年4月9日(公曆1944年)。這種紀元使人想到了蒙古族,再看看那上面不倫不類的四色旗,有點兒像偽滿又不是偽滿,那時正處在抗日戰爭的末尾,猜想可能是蒙奸的傀儡政府幹的,後來一查果然是所謂的“蒙古自治邦”。

讓我們再看看另一張結婚證吧,它和上一張“賣妻證”一樣,都“出身”於日寇傀儡政府,同是成吉思汗紀元,上面的“察南政廳”就是察南自治政府的一個“廳”。這些就不多說了,咱們還回到婚姻的話題上,我最感興趣的是上面有顯眼的“民族交歡”字樣。顯然這是蒙漢通婚的產物,他們為什麼如此大肆宣傳蒙漢通婚呢?我想起了清宮題材的電視劇,那孝莊皇后竟不是滿人而是蒙古人。在努爾哈赤和皇太極的政權裡,蒙古姑娘竟成了宮裡的“半邊天”,世世代代“承包”著他們宮殿的另一半。這當然不是“買賣婚姻”,可裡面總讓人感覺有點“交易”成分。因為身後的蒙古大草原是“親戚”所在,滿族就名副其實地後顧無憂了。

兩個民族通婚帶來了兩個民族的和平共處,“民族交歡”的好處就不言而喻了。滿蒙這種民族政策,必然影響後代,上行下效自然也影響到民間。蒙古人以前跟滿族人好,後來又跟漢族人好。在大草原上“一家兩制”的事屢見不鮮,漢人家裡有“蒙半天”,蒙人家裡有“漢半天”。此外還有一個原因,就是1949年以後少數民族身份特別吃香:上學、當兵、招工、提幹都有優惠,娶蒙古姑娘嫁蒙古丈夫有的是好處,生個孩子就可以隨少數民族享受優惠,沾民族政策的光,民族團結倒也其樂融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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