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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男子盜2座戰國古墓 挖出珍貴文物帶箍青銅劍

4男子盜2座戰國古墓 挖出珍貴文物帶箍青銅劍

好逸惡勞囊中羞澀,苦於錢從何來,遂去“尋寶”,結果找到了古墓,並挖出了文物,豈料錢未賺到,便落入法網。近日,甘泉法院以盜掘古墓葬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姬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又六個月,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又六個月,鞏某某有期徒刑十年,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4男子盜2座戰國古墓 挖出珍貴文物帶箍青銅劍

鞏某某在一次閒逛中發現某村山上有座古墓,便將這一訊息告訴王某某。2015年5月份,姬某某夥同鞏某某、李某、王某某等人攜帶探條、鐵杴等工具,前去盜掘古墓兩座,並盜得帶箍青銅劍一把、銅印章一枚、銅帶鉤一個等文物。2015年6月份,幾被告人再次盜掘古墓一座,盜得灰陶繩紋圜底缶、灰陶繩紋折腹罐各一個。在返回途中被甘泉縣公安局民警抓獲。經鑑定兩處被盜古墓葬均為戰國時期墓葬,兩處墓葬對於研究區域內戰國時期的歷史文化具有較為重要的學術價值。涉案帶箍青銅劍為三級文物、灰陶繩紋圜底缶、灰陶繩紋折腹罐均為一般文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姬某某、鞏某某、李某、王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並盜得珍貴文物一件、一般文物四件,其中被告人姬某某、李某多次盜掘古墓葬,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所起作用相當,故不宜區分主從犯。被告人王某某案發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減輕處罰。庭審中,四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酌情從輕處罰。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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