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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告御狀真相 中央不信地方 百姓只信皇帝

清朝告御狀真相 中央不信地方 百姓只信皇帝

中國人對“青天老爺”總有一種特殊的情結,而“老爺”常有,“青天”卻不易見。在千百年來官民對立的緊張下,遙遠的“皇帝”往往成為一般人心中最後可信賴的仲裁,最後的“青天”。清朝嘉慶帝對待民間詞訟,常用“覆盆之冤”這句成語。所謂覆盆之冤,是借陽光照不進倒放的盆子裡頭的形象,來譬喻真情被遮蔽、冤枉無處申述,而皇帝自認為就是那一束照亮黑暗的強光。“進京告狀”成了底層小民伸冤求公道的最後指盼,而統治者也彷彿給臣民開啟了一條可以“直達青天之上”的梯道。所以長久以來,像“楊乃武與小白菜”這樣洗冤成功的傳奇在民間傳頌不絕。李典蓉博士的專著《清朝京控制度研究》依據臺北故宮檔案,系統研究了有清一代的京控制度,她告訴我們的歷史,卻沒有多少“沉冤昭雪”、“得見天日”的大團圓氣氛,真相只是在“中央不信任地方官員,百姓不信任地方官員,地方官員也不信任百姓的迴圈裡,百姓只好相信皇帝”這樣一個充滿了無奈和無趣的故事。

清朝告御狀真相 中央不信地方 百姓只信皇帝

從“叩閽”到“京控”:“告御狀”的傳統

所謂“進京告御狀”,有著悠久傳統。《周禮》就有“肺石聽辭”、“路鼓之制”的說法。“路鼓”後來演變為“撾登聞鼓”、“鳴冤鼓”、“上表投書”、“邀車駕”等等,容或形式不同,秦漢以降各朝允許小民上訴的渠道還都是有的。明洪武元年,“置登聞鼓於午門外,日令監察御史一人監之,凡民間詞訟皆自下而上,或府、州、縣省官及按察使不為伸理,及有冤抑重事不能自達者,許擊登聞鼓,監察御史隨即引奏,敢沮告者死”。到了清朝,登聞鼓設於右長安門外,後移入通政司,別置鼓廳。電影《讓子彈飛》裡,鵝城縣衙門前那一口碩大的鳴冤鼓,經年未用而繞滿了藤枝,但一旦被叩響,就可能為“沉冤大白”的前奏,而這已經是在“共和”了的民國。可以想見,在有皇帝的年代,對有冤無處訴的百姓來說,親叩登聞鼓、讓冤情直達天聽、贏得上位者的公正裁決,是怎樣一種祈望與蠱惑……

歷代流變的“告御狀”形式,習慣上被統稱為“叩閽”,意即直接跪拜宮門或叩謁皇帝。而“京控”作為系統化的審理制度,是在前者基礎上發展起來,並逐漸常態化。對這兩個古代法律術語,《清史稿·刑法志》是這樣定義的:

凡審級,直省以州縣正印官為初審。不服,控府、控道、控司、控院,越訴者笞。其有冤抑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軍統領衙門呈訴者,名曰京控……其投廳擊鼓,或遇乘輿出郊,迎駕申訴者,名曰叩閽。

簡單說來,小民“擊登聞鼓”或是邀車駕為“叩閽”,發生地點可在京城,也可在皇帝出巡途中;至京師都察院、通政司或步軍統領衙門等處投遞呈詞,則曰“京控”。李典蓉發現,在明末清初,“京控”這樣的名詞尚未廣泛出現。“幽幽宮門深幾許”,鄉野小民見官尚難乎其難,進京叩謁九五之尊,又談何容易?於是乎,趁聖駕出走深宮、巡遊民間之際“邀車駕”,俗稱攔駕告狀,就成為了膽大氣盛者鋌而走險的一招。但這實在不是一件輕易的事:

凡冤獄不得直於本省官長,則部控,又不能直,乃叩閽。然叩閽極難,其人須伏於溝,身至垢穢,俟駕過後,乃手擎狀,揚其聲曰冤枉。如衛士聞之,實時捉得,將狀呈上,其人拿交刑部,解回原省。

如果從“叩閽”成功率來算,生活在康熙朝的百姓可能算是相對幸運的。眾所周知,康熙曾六下江南,又常北至熱河秋獮,百姓叩閽的機會不少。而且康熙素來勤政,記性又好,一次巡幸五臺山,有一人叩閽,皇帝喝止了正欲驅逐的侍衛,回想起曾見過此人,道出其籍貫姓名及上次呈控的內容。臣下一問,居然和皇帝所說一一相符。康熙對叩閽尚屬寬容,且勤於批審,但這樣的皇帝並不多見。如李典蓉指出,“這並非生成於制度,而是依賴皇帝本身的能力”,實難以為繼。就算勤政不輸祖父的乾隆,一生多次出巡,但他對沿途叩閽者就缺少耐心,多將原告視作患了“瘋症”、“痰症”的精神病人,打發了事。嘉道以後的皇帝,文采武功較諸康、乾均大為遜色,無論秋獮南下,次數劇減,小民一近帝輿的概率幾近為零。

清朝規定嚴格的逐級告狀制度,凡詞訟須自下而上陳告,先經州縣衙門審斷,不服,再向上司衙門(府、道、司、院)逐級上控,如越級控訴,即為越訴。京控是放在《大清會典·刑律》訴訟門中的“越訴”項裡的,哪怕告實,也須罰“笞五十”。叩閽則不屬於越訴,屬直訴,與京控最大的不同是,妄奏照“衝突儀仗”問罪,判“杖一百,發近邊充軍”。屁股捱打,外加流刑,受罪實在也不小。乾隆中期後,對叩閽的量刑趨嚴,即使控實也有罪;相反京控得實卻可能“免議”,即使出現誣告的情況,有時獲罪也不重。再者,京控的定點投告讓連京城門朝哪邊開都摸不著邊的小民有了方向,而叩閽則難免隨機、臨時、安全無保障等等弊端。具有充分“理性”的訴冤者,在選擇上訴途徑時越來越傾向於京控,而不是叩閽。

根據李典蓉蒐集的清代叩閽案例,順康朝即佔一半,嘉慶朝後漸少,也基本上在這一時期,京控成為一種常規執行制度。都察院和步軍統領衙門為受理的機關,對京控案有奏交、諮交、駁回三種處理方式。一旦受理,根據情節輕重分為奏交或諮交案件,前者須向皇帝具奏,再發督撫衙門審辦,後者則直接發回原省交督撫辦理。地方督撫分奏諮案件限期辦案,每半年結算一次,將審理結果匯奏呈覽。刑部則負責複核地方審理的京控案,奏請皇帝最後裁決。

誰對京控負責:皇帝、欽差、督撫,還是讞局?

在李典蓉看來,統治者之所以允許叩閽和京控存在,“一方面是法古人德政,另一方面是預防官吏為非,借百姓申訴以達到監察官員的作用”。所以皇帝通常關注的案件多牽涉職官,或命盜重案。不過負責受理的都察院,把他們認為重要、值得奏聞的一律上奏,呈狀山積,再勤政聰明的皇帝也無法應付。乾隆晚年發現他面對著越來越多的案件,不由大發牢騷。美國學者歐中坦分析其原因,由於乾隆寵信和珅,使政敵無法在奏摺裡對他彈劾,於是都察院透過奏交的京控案來向皇帝表達國家政治出現的問題,故意不給皇帝篩選。這讓我們想起,孔飛力在《叫魂》中深刻揭示的一點:官僚負責制度的運作是圍繞著對資訊的控制而展開的。到了嘉慶帝親政,在整肅和珅後,為一振已頹多年的政風,決意“廣開言路,聰目達聰”,但他同樣發現都察院的弊病,即“瞞上不瞞下”。皇帝派遣欽差下省審案,算是補救的一法,但大員浩浩蕩蕩下省,耗費國家公帑,又驚動地方,成本高昂,而且部院大臣與地方官常有暗中交通的情況,以此應付每年遞增的京控案,終非長久之計。嘉慶帝最後也只能把約束上控的壓力轉嫁到地方,他說:

小民健訟刁風,固不可長,若一概禁遏,使民隱不能上達,亦恐覆盆之冤無自而伸。息訟之道,全在地方大小官吏勤於聽斷,果能案無留牘,曲直較然,則政平訟理,上控之風,將不禁而自息。

對中央來說,將案件發交地方督撫審理是最便利的方式。督撫審案應提人證卷宗至省,親為審辦,道光帝就這樣要求他們:“遇有京控事件,務須親為聽斷。冤抑者立予伸理,刁誣者從嚴懲治,以冀讞獄持平,期於無訟。”但督撫既為封疆大吏,公事庶務繁雜,面對每月如雪片紛飛的京控奏諮案件,想一一親自審理,如何能辦到?比如山東省,離京較近,京控數比他省為多,曾有山東巡撫吉綸到任後,提審京控各類積案七百餘件的記錄。長此以往,督撫親提審問京控人犯的要求根本難以實現。他們對特旨交辦和諮交案件也常區別對待,前一種有皇帝盯著,不敢怠慢,後一種則多視為泛案,任意積壓。

督撫無力顧及,而中央審限逼人,於是發審局(又稱讞局)應需而生。督撫身邊形成了一個專審省內案件的班子,其成員多出自“候補”官員,同樣談不上有何司法素養。局員獎懲標準在“量”與“效率”,並非當真“平抑冤屈”,為求案件速結,常使用刑罰逼供。曾國藩對京控案的審理髮出過感嘆:

近來直隸京控之案,一經發交讞局,平日則多方彌縫,臨事則一味含糊。告官得實者,承審官迴護同僚,但議以不應重不應輕之咎。告吏得實者,承審官刪改情節,但料以笞杖及除名之罪,其控告全系虛誣,則又曲庇賤民,惟恐反噬,但以懷疑妄控及愚民無知等語了結之。

乾嘉之際,京控審理者的身份漸由中央轉向地方,中央欽差轉向地方督撫,繼由地方督撫轉向屬員道府。這一種“下放”也意味著,其審理後由下呈上的流程和原有地方司法審轉流程並無不同。“政風傾頹,天下烏鴉一般黑,豈能寄‘撥雲見霧’之重任於發審委員”?轉了一個大圈,又繞回了原點。若百姓可以通過正常管道在地方解決訴訟,何至於千里迢迢地離家京控呢?

“官逼民告”的邏輯

從李典蓉收集的四百多個京控案中,我們看到,這些案例涉及命盜比重較大,平均為百分之五十八,以呈控物件身份論,涉及地方官府的差役、書吏、門丁等,平均約佔百分之二十七,官員約佔百分之十九,富戶地霸則佔百分之六。資料集中指向了一點:“負責審理地方司法事務的州縣在運作上出了問題,他們顯然也受到社會各階層群體的質疑。”州縣是清代司法審判的第一級機關,州縣官卻成了京控案中出現最多的被告,這是怎麼回事?

“天下之政在州縣”。清人方大湜言:“興除利弊,不特藩臬道府能所不能行,即督撫亦僅託空言,惟州縣則實見諸行事,故造福莫如州縣。”也就是說,州縣官(知州、知縣)為真正的行“政”之官,即治事之官,而他們的上司——府道、藩臬司、督撫——都是治官之官。州縣官品秩雖低,在地方行政中卻扮演了極其重要的角色,而出現問題最多的,也是這一群人。讀過瞿同祖先生《清代地方政府》的人,大概都會對瞿老精闢總結州縣官性質即為“一人政府”印象至深。州縣政府所有職能都由州縣官一人負責,而他的四個輔助集團(胥吏、差役、長隨和幕友)均隨其一人進退而進退,州縣官與其被叫做老百姓的“父母官”,不如理解為前述四集團的“父母”,因為他的個人收入(微薄的薪俸+不定數的陋規)也就是一個州縣政府的財政收入,衙門六房書吏,分掌刑名和錢穀的師爺,出巡的皁隸、馬快,捉盜的捕役等等,都要從中分一杯羹。據李典蓉統計控告州縣官員差役的案件,大體可分為以下幾類:(1)勒折浮收;(2)攤捐苛派;(3)侵吞匿抽;(4)傳呈勒索;(5)捺案勒息;(6)監斃人犯;(7)串仵匿傷縱盜弭凶。“國家和公眾看作越軌或腐敗的行徑,也許被官吏們看作遵循行業性約定俗成的行規而已。”這樣的“潛規則”提供數不清的尋租機會,無異於開啟魔盒的潘多拉,控案在身的老百姓難免其害。

由於基層政府的“混沌”屬性,州縣衙門等於帝國的基層法庭,州縣官也身兼法官業務。清代培訓官員的專業方向與司法完全是兩條道路。文科八股取士,取四書五經命題,所謂“讀書萬卷不讀律”,州縣官在獲得功名前,無法受到司法審判的實質訓練。當然,精熟律例的州縣官並非沒有,但終清一代,李典蓉也不過能舉出劉衡、樊增祥兩人(讓人深感意味的是,樊增祥恰以文名聞世)。到處都有的,倒是黃仁宇筆下那種“詩人似的縣官”。進而言之,清代法律不外是行政的一種工具,作為行政長官而兼司法長官的州縣官,其注意力也只是在使鄉民安分守己,減輕自身受到“考成”的壓力。如清代審判極重口供,幾乎是“無供不能定案”。京控者常大力抨擊衙門“刑仵串賄捏詳”、“刑書朦詳改供”,原因就在於州縣衙門為把持審判結果的第一關。審理者可以借取供詞拖延審案,也可以據此合理地對兩造使用刑訊,以求案件速結。雍正皇帝曾抱怨州縣對口供案卷的“精心鍛鍊”,只是為了對按察司負責,按察司的詳察,只是為了應付督撫,督撫精心修改,又是為了避免三法司的駁案。

清代有官員感嘆州縣行政效率的低下:“州縣審斷不公,縱匪不辦,故小民不能不上控。”李典蓉也說,如清代基層司法能夠有序運作,對行政人員管理規範,行政人員素質皆有一定水準,那麼“上控”的機率將大幅度地下降。而這些求之於當時,幾乎是一個迴圈難解的死結。清代州縣本身存在的結構性問題,是橫亙在京控前的一座大山。

京控者的“原罪”?

朝廷與社會共同造就了作為“天下之政”的州縣困境,迫小民走上京控之路。官方對京控原告的態度,卻是一種壓抑的方式。《大清律例·刑律》中的訴訟門,最多的是嚴厲打擊“越訴”、“誣告”、“教唆詞訟”的規定,而維護告狀人權利的“聽訟迴避”只有一條。難怪有人說這不是什麼訴訟法,而壓根就是“不讓告狀法”。李典蓉在京控案裡發現的最有趣的一點是,被告不一定被判罪,獲罪的往往是原告,官員常用“原告有罪”的預設去審理案件。一部分檔案裡,京控原告在未判之前即被稱作“該犯”,如被告確實有罪,也都是先擬原告的罪,再擬被告的罪。如此“有冤無冤皆可罰”的怪現象,屢屢讓期待“青天”的小民失望。官方對原告如此不信任,主要出自一種長期的惡性迴圈:地方官表面上為了“無訟”、“息訟”的理想,事實上卻經常“壓訟”,對某些“無利可圖”的詞訟,或是可能牽連衙門上下官吏的訴訟不予受理。

負責京控審理的官僚有意識地排斥原告,並將問題故意轉嫁於上控者與唆訟者,以掩蓋自身缺失與不作為。在官方史料裡,“訟師”與“生監”是兩個不斷地被汙名化的群體。李典蓉總結了訟師何以如此令官員反感的原因:(1)造成地方興訟,違背“無訟”理想,增加政府負擔;(2)勾結衙門書役;(3)牽累無辜;(4)挾制官吏;(5)挑戰官權;(6)結黨聯盟;(7)影響邊疆安定與和諧。訟師獨立於地方與國家利益之外,可能更注重經濟利益,不屬任何衙門管轄,他們讓官府難以控制,所以被視為“眼中釘”,也成了控案紛繁的替罪羊。“生監”是地方知識分子代表,有文化,也有影響力,在基層社會中,他們很容易成為煽動百姓抵抗政府、隨意包攬地方事務的“不良分子”。李典蓉注意到,作為一個由少數民族管理多數民族的政府,清朝對集體行動,尤其地方士紳的集體行動的敏感程度超過前代。生監常常為群眾的領頭羊,也是官方最討厭的“挾制官府者”。道光十九年湖北崇陽縣發生“鍾九鬧漕案”,秀才鍾人傑因代被浮收漕費的花戶出頭,大鬧縣丞,最後帶領花戶攻佔縣城。在官方文獻裡,鍾人傑非但是好訟之徒,更是逆匪的棍徒;但在當地民間口頭傳說中,他實是為民請命。貌似對立的正史與民間傳說,體現了兩個階層對同一事件的評論與價值觀。

伸冤路上的“捷徑”與“阻礙”

俗話說“赴京路迢迢,銀兩作道橋”。一旦赴京呈控,也就意味著不菲的開銷,但京控還是成為越來越普遍的訴訟途徑,這除了官吏本身的腐敗外,還有一個重要因素在於通過京控降低訴訟成本。這裡包含著原告的理性:面對官役的持續勒索,又不能預期州縣能夠迅速結案,寧願直接京控,畢竟路費開銷有限,衙門需索無窮。官方對於上控採取壓抑方式,也影響到京控者或代作呈詞者的“策略”,那就是“圖準不圖審”。為突破案子被拖延不審的困境,只有憑藉出色的文筆或是張牙舞爪的指控來贏得注目,而“虛構詞狀”主要表現在三方面:(1)訴說己方的良善與無辜;(2)凸顯對方的強橫與凶惡;(3)誇張案件的事實與情節。日本學者滋賀秀三看了臺灣《淡新檔案》後,認為通過檔案很難準確把握案件實情:“訴狀中常常有誇張成分,還有不少是為了‘聳聽’而捏造的假象。”在傳統官僚主義下,所謂“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方針一直是百般無奈下最有用的辦法。直到上世紀八十年代,“大河移民”上訪時,不也是用著“說”(對自身苦難的敘事技巧)、“鬧”(逼迫政府立即解決問題)、“纏”(抓住站得住的理由後就不間歇地密集上訪)這不見得新鮮的三招嗎?

京控越來越普遍,相應衍生出對京控百姓的一連串服務:鄉民進城告狀,來回路程有幾十裡到百里不等,如不能馬上受理,勢必要在城裡過夜,有民人涉訟進城,必須覓地居住等候傳喚。在縣城裡多有專供呈告者投訴的旅館,一般稱為“歇家”。黃六鴻曾建議州縣普設“便民房”,與今日官營招待所意義不同的是,此等便民所專為訟事之人而設。歇家非包攬官司之人,即希圖賺打官司入錢之人。他們有一套自己的人脈,可以協助沒有訴訟經驗的百姓交通衙門裡的關係,或替他們代找訟師寫手,逐漸發展成“一條龍”的服務。

京控漸成職業化的趨勢,但小民京控註定是一條崎嶇的路。州縣對上控者的壓制層出不窮,非法監禁原告的情形非常普遍,或拘役原告家屬以為要挾,甚至將原告誣為精神失常者,這樣那些關係官員過失的案件也就瞞天過海了。為阻止原告上控,一些地方不惜中途“截拿”。有被控的地方豪強沿途佈防,不讓原告上路,甚至搶走行李盤纏,這些豪強勢力若沒有官府撐腰,是無法在地方上為所欲為的。清朝漕運積弊叢生,有地方官甚至養打手“專毆控漕之人”,使得東南辦漕之民,控告無門,又進一步激起民變。在具有“民告官”性質的京控案中,還有原告遭遇“跨省”截拿。道光十六年四川陳姓民人打算京控,到達北京附近的涿州時,因為東西被竊而告官,當地查驗現場時搜到狀紙一張,涿州州官立即報告直隸總督琦善,將陳某解回四川原籍,不令京控。

京控檔案裡確有一部分原告獲得了平反,不過通常那樣的情形,是建立在他們或其家屬先已付出了極大的代價之上。清朝末年,京控制度糾正錯案的效率越來越低。一件京控案件,少則需要三年兩年,多則需要十幾年二十年方可審結。到光緒年間,關於“近年各省京控,從未見一案平反”,或“州縣承審京控上控各案,往往逾期不結”的記載,極為常見。

李典蓉不止一次地強調,明清時代為中國傳統王朝“最為保守”、“最墨守成規”的朝代。京控制度是清王朝對社會問題的一種因應,卻不能對既有的官僚弊病與司法問題作出根本改善,也無法滿足社會的真實需求。表面上,京控保護的是允許百姓上控的傳統,在地方實際操作裡,主要保護的卻是官僚的烏紗帽,維持統治者內部的平衡。作為京控制度的研究者,李典蓉說它“看似是法制史的領域,事實上也許更接近於社會史”,再放開一點眼光,京控何嘗又不是一個政治史的問題?本書的實證研究證明,在行政與司法無法各自獨立的集權王朝,依賴京控補救司法,只是一個幻覺。它最大的功能就是披著傳統德政“伸冤”外衣,繼續利用著對上控可能會成功的美好期待,麻痺民間潛藏著的改變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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