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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一詞出自哪兒?古代通姦被發現後何下場?

通姦一詞出自哪兒?古代通姦被發現後何下場?

通姦在當代指尚未明確建立彼此婚姻配偶關係的同性或異性之間自願發生非單方面性行為的行為。一般情況下,通姦不是犯罪,因為我國的《刑法》及相關的法律中沒有對通姦作出定罪的規定。通姦,是一種非常古老的性冒險了,它產生感官愉悅、精神刺激,但又挑戰禁忌,傷風敗俗。所以,幾乎所有的文明體都曾經立法將通姦入罪,即使在今天,仍然有不少文明國家或地區在法律上保留通姦罪,比如法國、韓國、美國的一部分州、中國臺灣。

通姦一詞出自哪兒?古代通姦被發現後何下場?

古語有云,萬惡淫為首。官員通姦不是新鮮事,在古代更是非同一般。所謂非同一般,不是說古代通姦的官員更多,而是在古代官員通姦是一種大罪,是法律嚴令禁止的非法行為,而遠非當今僅停留於道德譴責的範疇。

從先秦至民國時期,中華法系也是一直設立通姦罪。如果對中國歷史上通姦罪罰的演變趨勢做一種鳥瞰式的觀察,我們會發現它恰好呈現出一個“U”形軌跡:前期重罪化,中期輕罪化,後期又重罪化。

秦漢魏晉時期,法律對於通姦罪的處罰很嚴厲,如據北魏的刑法,“男女不以禮交,皆死”,通姦是死罪;又允許親屬對通姦之人以私刑處死,《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夫為寄豭,殺之無罪。”所謂“寄豭”,指跑到別人家傳種的公豬。意思是說,如果丈夫像公豬一樣鑽進別人的被窩,那麼被人殺死了也是活該,殺人者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到了唐宋時期,通姦已經出現輕罪化的傾向,如《唐律》規定,“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即通姦的男女雙方,各判一年半的有期徒刑;如果當事女性有丈夫,則加半年刑期。與韓國現行法律對通姦罪的處罰(判二年以下監禁)差不多。

但從元代起,通姦又開始變得非常危險,除了要受到國法的懲罰(婦女“去衣受杖”,即剝光衣服行杖刑。元明清三朝相沿)之外,法律還允許私刑,姦夫淫婦被捉姦在床,殺死無罪,如《清律》規定,“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只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律斷罪,當官價賣,身價入官。”

總的來說,處於秦漢與元明清之中間的宋王朝,對通姦罪的處置是最合乎現代文明的。宋朝的立法繼承自《唐律》,規定“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為革五代刑罰嚴苛之弊,宋朝創設“折杖法”,即在執行刑罰的時候,將死刑之外的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成臀杖或脊杖:笞杖刑一律折換成臀杖,杖後釋放;徒刑折換成脊杖,杖後釋放;流刑折換成脊杖,杖後就地配役。如此,“流罪得免遠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減決數”。通姦罪的“徒一年半”,折杖後的刑罰是脊杖十五,脊背打十五板子後釋放。

對通姦罪,宋政府又創造性地立法規定“奸從夫捕”。什麼意思?即妻子與別人通姦,要不要告官,以丈夫的意見為準。這一立法表面看起來似乎是在強調夫權,實際上則是對婚姻家庭與妻子權利的保護,使女性得以避免受外人誣告。我們換成現代的說法就比較容易弄明白了:宋朝法律認為通姦罪是屬於“親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如果丈夫可以容忍自己戴綠帽子,法庭就不必多管閒事了。

跟後來的元明清有別,宋朝立法對於民間的通姦行為,基本上持一種比較寬容的態度。但同時,宋政府對於官員的通姦行為,又主張處以更加嚴厲的刑罰。官員與民婦通姦,宋人稱之為“監臨奸”,宋朝法律申明:“諸臨臨主守於所監守內奸者(謂犯良人),加奸罪一等。”而且官員犯奸,也不是“親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而是官民均可按發的罪行。一旦有官員被發現與人通姦,往往還將受到降職、撤職的處分。

通姦一詞出自哪兒?

最早關於通姦罪的說法見於《尚書》:“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對通姦者處以宮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懲罰。春秋時代,諸侯各國公卿大夫貴族之間私通淫闢事件層出不窮,甚至常有尊卑親屬相姦等亂倫行為。公元前407年,魏國李悝以“淫奢逾制”極力主張用刑罰加以制裁,他在《法經》中規定了雜律一篇,內有“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曰淫禁。”

《史記·始皇本紀》說:“有子而嫁,倍死內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誠,夫為寄之,殺之無罪……”秦代對“私通”定以極刑,且可“人人得以誅之”,格殺勿論。可以不告而殺,私刑也合法。漢朝延續秦的法律,犯奸必殺。而漢文帝似乎又仁慈了些,除了殺頭,又添了較“和緩”的肉刑:宮刑。而對於男人來說,這和死刑差別不是很大。

自唐以後,歷代法律對通姦行為都從嚴處刑。唐律規定:“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它還規定,因奸罪而名譽受害的家庭的成員均有權捕捉姦夫淫婦送官,其拒捕而殺之者免刑或減輕刑罰(《唐律》卷二十六)。從元律開始,刑律中增加了“殺死姦夫”一條,規定:“諸妻妾與人奸,夫於奸所殺其姦夫及其妻妾,及為人妻殺其強姦之夫,並不坐。”明刑律也規定:“凡和姦,杖八十,男女同罪。”“其非奸所捕獲及指奸者,勿論”(《大明律》卷二十五)。這也許是後世習俗中所謂“捉姦捉雙”的由來吧。

清朝的法律沿襲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許私刑,允許捉姦,並可當場殺死通姦男女。“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只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律斷罪,當官價賣,身價入官”(《清刑律·人命篇》)。

可見在古代,這一方面的道德觀念還是相當強的。以至於政府也明確立法,對通姦做出嚴厲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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