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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北事變始末 是否簽字引發對何梅協定的爭議?

華北事變始末 是否簽字引發對何梅協定的爭議?

塘沽協定簽訂後,日本即以“分離華北”為侵略中國的近程目標,挑起了“華北獨立運動”。透過軍事恫嚇與外交施壓,製造或藉口各種事端,壓迫中國就範,河北事件正是日本的一次嘗試。

華北事變始末 是否簽字引發對何梅協定的爭議?

1935年5月2日,天津日租界中的《振報》社長白逾植與《國權報》社長鬍恩溥同時遭人暗殺。白、胡兩人都是親日分子,因此北平日本駐華使館武官室當即發表宣告,謂此案系中國官方主使,乃“對日本之非常侮辱”。

5月15日,“孫永勤事件”發生,使日方多了一個挑事的藉口。孫永勤系熱河農民,因不堪日、“滿”壓迫,集眾反抗,淪為綠林。當其活動於熱河境內時,偽“滿洲國”頗受其擾,故國民政府方面有稱孫為義勇軍者;後來孫部退入長城內側的河北遵化縣,依舊搶掠燒殺,華北當局遂將其視為土匪,由戰區保安隊會同日軍加以剿滅。但事後日軍卻表示遵化縣長接濟孫永勤,違反塘沽停戰協定,5月20日北平日本使館武官高橋坦向何應欽遞交書面通知,表示日方將追究責任,除抗議白、胡暗殺案外,並表示華北中日關係惡化,肇因於蔣中正表面親日,暗中排日,于學忠恃張學良為後援,不奉中央命令(河北省主席于學忠是東北軍將領),要改善華北中日關係,必需去除此兩大因素。

天津日本駐屯軍參謀長酒井隆亦發表宣告,指責中國佯裝親日,實際上專事抗側活動,謂孫永勤在熱河與停戰區內,均受于學忠支援,故華北駐屯軍將“依停戰協定所賦與之權利,採適切有效之自衛手段。

酒井隆當時已取得參謀本部主管課及華北駐屯軍司令梅津美治郎的默許,決定向中國施壓,要求國民黨中央軍、黨務機關,及排日人物退出平津一帶。5月26日起,北平、張家口已有日本飛機示威,27日,武裝的日軍在天津街上游行,故意在河北省政府(設天津)、天津市黨部門口喧鬧。何應欽也知道平津日本武官已向軍部建議,先去于學忠與張廷謬(天津市長),減少中國駐軍,要求黨部及憲兵團撤退,以去除蔣、張在華北的勢力。

酒井與高橋在29日共同發表宣告,藉口白、胡暗殺案及孫永勤事件,汙衊中國以平津為據點。破壞塘沽停戰協定,故日軍認為有越過長城,強使平津成為非武裝區之必要。當日下午,酒並與高橋先後至行政院駐平政務整理委員會與北平軍分會,質問暗殺案指使者、接濟孫永勤之責任、蔣介石對日親善之真誠等問題,並要求撤換官吏、撤退對日不友善機構、撤退部份軍隊等。從5月29日至6月9日,酒井與高橋先後三次往見何應欽,提出各種要求,日方同時增兵平津與北寧路沿線,酒井並公開表示日軍隨時可能發動攻勢,明示威脅。何應欽一方面應付,一方面連電中央請示,對日方迭次提出之要求,先後應允並採取行動的專案包括:

一、撤換人員方面:河北省主席于學忠調職,憲兵第三團團長蔣孝先、團副丁昌、天津市長張廷得、公安局長李俊襄、軍分會政訓處長曾擴情等免職。

二、解散、撤退”排日“機關方面:軍分會政訓處、軍事雜誌社、憲兵第三團特務處、二十五師學生訓練班等解散,河北省、北平市、天津市黨部停止工作,勵志社北平支部撤退。日本人另要求解散藍衣社,何應欽則否認有此團體。

三、軍隊撤離方面:五十一軍隨於學忠調任”川陝甘邊區剿匪總司令“撤出河北,中央軍的黃傑第二師、關麟徵第廿五師以”剿匪“為名,調離河北,憲兵三團也調出北平。

四、排日行為之禁止:何應欽以軍分會代委員長名義,於6月8日發下手令,令平津軍政憲警機關嚴密取締有害邦交之祕密團體,國民政府更於6月10日釋出《睦鄰敦交令》,雖未明示”睦日“,實際上是禁止排日令。

這期間還發生了這樣一件令人哭笑不得的事。日本人視於學忠為張學良的代理人,必欲去之而後快。早在1934年12月4日,南京國民政府行政院即決議將河北省政府自天津遷往保定,以免日方藉口尋釁,但于學忠則受命而不行,遷延不遵。而1935年5月27日日方施壓後,于學忠就馬上於5月31日將省府匆忙遷往保定。當時行政院長汪精衛認為:“此時遷保,系出被動,似應從緩。”于學忠仍於6月3日離天津赴保定。對此,汪精衛頗不諒解,曾指責于學忠迫於“日軍在省府門前示威,始倉皇遷保,中央命令,不若強鄰恫嚇之有效,思之可為痛心”。

6月9日,何應欽當日用電報告知蔣、汪,電文如下:

今日酒井來見,對於此間已辦諸事認為尚未滿足,並謂以下四點仍希望即日辦理,否則日軍即採斷然之處理:(一)河北省內一切黨部完全取消(包括鐵路黨部在內)以二)五十一軍撤退,並將全鬱離開河北省日期告知日方;(三)中央軍必須離開河北省境,(四)全國排外排日行為之禁止。並謂(一)(二)(三)項均系決定之件,絕無讓步可言,並請於文日(12日)正午前答覆等語。如何,乞賜示。

此後大約兩小時,何應欽又拍了一封電報給蔣、汪,內容是:

酒井頃託人來告,彼接軍部電,河北省內黨部取消及中央(軍)撤離冀境兩事必須辦到,並需於文日以前答夜,又云如將今日所提各項辦到,則河北問題即可告一段落;又謂此事完全由駐屯軍負貴辦理,如我方再向外交界進行接洽或其他策動,則恐事態益致擴大不易辦理等語,謹聞。

對於酒井最後要求的這四項,蔣、汪的反應稍有不同,蔣在6月9日回電復何應欽表示:

中央軍南移問題,決難接受,應一面暗中佈置固守,以防萬一;一面多方設法,盡力打消其要求。其餘各節,準可速辦。事機急迫,一切仍請兄相機處理。至中央軍不能南移,及南移後不特不能消餌禍患,反增棘手之理由,另詳復汪先生電中,已另錄奉達矣。

蔣《復汪先生電》解釋的中央軍不能南移理由是:

中央軍一旦撤退,則兩廣更有辭可借,發動開府,內外交逼,是時我國政府對國際固難措手,對民眾大失信仰,誠益陷窘境,無可為計矣。

汪的看法與蔣不同,他在6月9日回覆何應欽的電文是:

頃約中央負責同志會商決定,佳未來電所開四點,均宜由我方自動先辦,其一、四兩點,明晨臨時會議通過,即行奉聞,其二、三兩點,請先即辦。若此四點我方已自動先辦,而日軍仍進佔平津,則只有出於一戰。

當時蔣因圍剿長征的紅軍,身在成都,未能參與南京中央決策會議。河北事件初起時,蔣、汪曾有默契,在事急緊迫不及相商之際,由汪負責先行決定,蔣若不贊成,再行改正。6月10日,汪在南京主持國防會議,雖然蔣前一日已有反對中央軍南撤之意見,但汪認為:“中央軍現駐河北,只有二師,即使撤退,其他軍隊為數尚眾,忍痛承諾,較之平津重開戰禍為害較輕”,故會中仍決定接受酒井的四項要求。汪並將結果立即電告何應欽:“今展中央緊急會議,對於河北省內黨部已有決議,由祕書處電達;對於全國排外排日之禁止,已由國府重申明令,對於五十一軍及中央軍之撤退無異議。”

到6月10日止,日方各項要求均系以口頭方式提出,何應欽亦以口頭方式應允,且出以具體行動,故何應欽本以為事件到此已告一段落。沒想到6月11日高橋坦卻送交軍分會一份自擬的覺書,要求何應欽簽字後送回,後來引發了是否有“何梅協定”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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