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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立法 宋朝是如何處置人通姦罪的

宋朝立法 宋朝是如何處置人通姦罪的

宋朝的立法繼承自《唐律》,規定“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宋朝立法 宋朝是如何處置人通姦罪的

為革五代刑罰嚴苛之弊,宋朝創設“折杖法”,即在執行刑罰的時候,將死刑之外的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成臀杖或脊杖:笞杖刑一律折換成臀杖,杖後釋放;徒刑折換成脊杖,杖後釋放;流刑折換成脊杖,杖後就地配役。

如此,“流罪得免遠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減決數”,通姦罪的“徒一年半”,折杖後的刑罰是脊杖十五,脊背打十五板子後釋放。

對通姦罪,宋政府又創造性地立法規定“奸從夫捕”,什麼意思?即妻子與別人通姦,要不要告官,以丈夫的意見為準,這一立法表面看起來似乎是在強調夫權,實際上則是對婚姻家庭與妻子權利的保護,使女性得以避免受外人誣告。

我們換成現代的說法就比較容易弄明白了:宋朝法律認為通姦罪是屬於“親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如果丈夫可以容忍自己戴綠帽子,法庭就不必多管閒事了。

宋朝如何處置官員通姦宋朝立法對於民間的通姦行為,基本上持一種比較寬容的態度,但同時,宋政府對於官員的通姦行為,又主張處以更加嚴厲的刑罰。官員與民婦通姦,宋人稱之為“監臨奸”,宋朝法律申明:“諸臨臨主守於所監守內奸者(謂犯良人),加奸罪一等。”而且官員犯奸,也不是“親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而是官民均可按發的罪行,一旦有官員被發現與人通姦,往往還將受到降職、撤職的處分。

如果說宋代對於通姦罪的立法態度可以給今人一些啟迪的話,我認為最值得記取的啟示便是:輕責於民,而重罰於官;注意保護小民的權利,而強調官員的倫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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