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蒐集夫妻分居證據 夫妻分居離婚債務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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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離婚,起訴到法院,法官說要想判離婚,需要出具分居證明,以證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可是分居怎麼證明?怎麼才能證明分居已滿兩年的事實呢?如何蒐集離婚分居證明的材料?夫妻在分居之間也要生活工作,所以分居期間欠下債務也是正常的。那麼對於分居期間一方所負的債務該如何處理呢?是由負債一方承擔呢?還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呢?小編為您介紹分居期間債務離婚時的處理情況是怎樣的。
一、分居證明的用途
在去法院離婚時,一般來說如果能證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就可以構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證明,從而提高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因此如何提供分居滿兩年的分居證明,就成了一個關鍵問題。
二、離婚分居證明如何蒐集
如何向法庭舉證分居事實呢?僅憑空口說分居,對方否認後,法律就難以認定分居事實,因此必須提供確切的分居證明,一般而言能作為分居證明的證據有:
1、 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 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3、 居委會(或物業)居住證明,水、電、煤氣發票等;
4、 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
5、 證人證言,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親戚或鄰居,有條件的話最好讓證人出庭作證。
一方在向法院提出了上述分居證明之後,被告一般也不再否認分居的事實,即使否認了,如果被告提供不了相反的分居證明,法律也會認定分居的事實,因此從這一點來看,能夠提供分居證明會是原告更容易達到離婚的目的。
一、如何處理離婚時分居債務
夫妻分居,離婚時一方所負的債務不一定屬於共同債務。這裡要分兩種情況:
(1)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2)法律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因關係惡化而分居生活,一方從事經營所負債務,其收入也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屬於個人債務。
那也就是說,分居後一方所負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就要看其負債的緣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視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間為了生活或為盡法定的贍養、或為治療疾病等而負的債務,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夫妻間就存在著法定的相互扶養的義務。
如果分居後的一方是為了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而其生產經營的收入並未拿來養家或並未用於家庭共同開支的,那麼,其經營與生產繫個人行為,於其家庭生活無關,為此而所負的債務也屬於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清償。離婚時,另一方沒有代為清償的責任。
二、如何處理夫妻離婚債務呢
(1)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擔的債務,假如是為了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投資、對老人和孩子盡贍養等雙方共同的事由,則債務由雙方共同負擔。
(2)假如一方由於非法之事(如賭博、吸毒)所負擔的債務,在借債時又對另一方進行了隱瞞,則此債務不能視為共同債務。
(3)一方當事人在婚前所負擔的債務,原則上由個人承擔,但如果該負債是為購置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使用的房產或其他貴重物品,而該物品又因夫妻關係的長期存續而轉化成的,則該負債,應按照夫妻共同負債處理。
對於夫妻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不能一概而論的認為是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首先要看負債的緣由是什麼。如果分居後的一方是為了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而其生產經營的收入並未拿來養家或並未用於家庭共同開支的,那麼此時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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