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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12歲女孩偷發夾和三顆糖 被捆綁掛牌示眾

廣西12歲女孩偷發夾和三顆糖 被捆綁掛牌示眾

廣西北海一名12歲女孩因偷竊兩個髮卡和三顆糖,被超市員工抓住並剝下外衣,掛上“小偷”的牌子示眾。女孩家人將超市告上法庭後,由於此前雙方調解不成功,北海市中級法院26日作出終審判決,3月26日法院判令超市老闆及兩名員工賠償被侵權女孩醫療費用3649.18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並以書面形式賠禮道歉,在案發超市和被侵權女孩就讀的學校門口張貼道歉宣告7天。

廣西12歲女孩偷發夾和三顆糖 被捆綁掛牌示眾

廣西12歲女孩偷發夾和三顆糖,被超市員工捆綁掛牌示眾

年僅12歲的小女孩偷竊超市裡兩個髮卡和三顆糖,超市員工竟然採取捆綁掛牌等暴力手段,對小女孩執行侮辱人格的“私刑”。雖然這樣可以洩憤和教育小女孩,但在心理上造成的傷害極可能會影響其一生。更何況,超市和員工沒有執法資格,無權這樣處置他人身體和剝奪他人權利。

  超市“私刑”的代價不低,不但要賠償醫療費用和精神損失,還必須書面道歉。小女孩的權利得到維護,超市得到應有的懲罰。但此事不應該不了了之,因為小女孩偷竊的過錯也造成了超市的損失,也應該得到與其行為相適應的懲罰;同時保護超市和小女孩,法律才能體現公平公正。

  小女孩是未成年人,兩個髮卡和三顆糖也不值錢,與超市相比又處於弱勢地位,極易引起公眾的同情。但無論是何原因,偷一分錢也是不對,因為個人需求不能要求超市代替社會或者監護人去滿足。更何況,盜竊不會改變個人生活現狀,公眾不能要求超市放棄追究小女孩的責任。

  換言之,過度保護小女孩和捆綁小女孩示眾一樣,都是將法律問題置換為道德問題,然後根據立場採取相應行為。針對未成年人小額偷竊行為,除了掛牌示眾和依法嚴懲外,還應有其他辦法解決兩難問題:比如通知警方告知家人,比如對小偷進行心理干預,比如要求進行社工服務等。

  美國阿特拉城沃爾瑪超市曾遭遇小偷光顧,法官判決小偷利用兩個週六到超市前示眾。第一次示眾後沃爾瑪超市律師決定放棄,一是為了小偷的人身安全,二是為了超市的經濟利益。也許,只有通過法律博弈平臺,才能讓超市和小偷都為自己的過錯付出代價,也都最大程度保護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總則第二條規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於教育和保護,從小抓起,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預防和矯治”。而列入“矯治”範疇的,是指“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

  那麼何為“嚴重不良行為”?《預防未成年犯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嚴重不良行為”是指“嚴重危害社會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其中在偷竊方面,明文指出的是“多次偷竊”。

  且不知受害人小蘭是否“多次偷竊”,但即使是,《預防未成年犯罪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也就是說,超市老闆及兩名員工在發現受害人小蘭有偷竊行為時,既沒尋找受害人的監護人,也沒有向公安機關報案,而是私自以侮辱人格和侵犯人身自由權的方式對受害人進行捆綁示眾,已經犯下侮辱罪和非法拘禁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同時,《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也就是說,超市老闆及兩名員工除接受經濟處罰以外,還要被判處六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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