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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最完整的建築類書籍 北宋所著的《營造法式》

最早最完整的建築類書籍 北宋所著的《營造法式》

最早最完整的建築類書籍是什麼書?《營造法式》是宋崇寧二年(1103年)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李誡,是李誡在兩浙工匠喻皓《木經》的基礎上編成的。是北宋官方頒佈的一部建築設計、施工的規範書。《營造法式》是我國古代最完整的建築技術書籍,標誌著中國古代建築已經發展到了較高階段。下面就跟本站一起具體看看最早最完整的建築類書籍等相關內容。

最早最完整的建築類書籍  北宋所著的《營造法式》

最早最完整的建築類書籍

簡介

《營造法式》是宋將作監奉敕編修的。北宋建國以後百餘年間,大興土木,宮殿、衙署、廟宇、園囿的建造此起彼伏,造型豪華精美,負責工程的大小官吏貪汙成風,致使國庫無法應付浩大的開支。因而,建築的各種設計標準、規範和有關材料、施工定額、指標急待制定,以明確房屋建築的等級制度、建築的藝術形式及嚴格的料例功限以杜防貪汙盜竊被提到議事日程。哲宗元祐六年(1091年),將作監第一次編成《營造法式》,由皇帝下詔頒行,此書史曰《元祐法式》。

因該書缺乏用材制度,工料太寬,不能防止工程中的各種弊端,所以北宋紹聖四年(1097年)又詔李誡重新編修。李誡以他個人10餘年來修建工程之豐富經驗為基礎,參閱大量文獻和舊有的規章制度,收集工匠講述的各工種操作規程、技術要領及各種建築物構件的形制、加工方法,終於編成流傳至今的這本《營造法式》,於崇寧二年(1103年)刊行全國。

全書34卷,357篇,3555條。是當時建築設計與施工經驗的集合與總結,並對後世產生深遠影響。原書《元祐法式》於元祐六年(1091年)編成,但因為沒有規定模數制,也就是“材”的用法,而不能對構建比例、用料做出嚴格的規定,建築設計、施工仍具有很大的隨意性。李誡奉命重新編著,終成此書。全書共計36卷分為5個部分:釋名、諸作制度、功限、料例和圖樣,前面還有“看樣”和目錄各1卷。看樣主要是說明各種以前的固定資料和做法規定及做法來由,如屋頂曲線的做法。

最早最完整的建築類書籍  北宋所著的《營造法式》 第2張

·第1、2卷是《總釋》和《總例》,對文中所出現的種建築物及構件的名稱、條例、術語做一個規範的詮釋。指出所用詞彙在各個不同時期的確切叫法,以及在本書中所用名稱,統一語彙。

·第3卷:壕寨制度、石作制度。

·第4、5卷:大木作制度

·第6至第11卷小木作制度

·第12卷雕作制度、旋作制度、鋸作制度、竹作制度

·第13卷:瓦作制度、泥作制度

·第14卷:彩畫作制度

·第15卷:磚作、窯作制度等13個工種的制度,並說明如何按照建築物的等級來選用材料,確定各種構件之間的比例、位置、相互關係。大木作和小木作共佔8卷,其中大木作首先規定了“材”的用法。大木作的比例和尺寸,均以“材”作為基本模數。

·第16-25卷規定各工種在各種制度下的構件勞動定額和計算方法。·第26-28卷規定各工種的用料的定額,和所應達到的質量。

·第29-34卷規定各工種、做法的平面圖、斷面圖、構件詳圖及各種雕飾與彩畫圖案。

規定

·以材作為建築度量衡的標準

“材”在高度上分15“分”,而10分規定為材的厚度。斗栱的兩層栱之間的高度定為6“分”,也稱為“栔”,大木做的一切構件均以“材”、“栔”、“分”來確定。這種做法早在唐初和佛光寺、南禪寺中運用,只是在文字中明確記錄,這是第一次。到清雍正十二年(1734)年清工部被頒佈的《清工部工程做法則例》的鬥口制代替。

·靈活

各種制度雖都有嚴格規定,但並沒有限制建築的群組佈局和尺度控制。可根據具體專案情況,在規定的條例下,可“隨宜加減”。

·傳統做法延續

如側腳、升起的規定,使得整個構架向內傾斜,增加構架的穩定性。

·裝飾與結構的統一

對結構構件的詳細規定,並沒有因此而放棄裝飾手法的表現。將裝飾做在結構中,不單獨設定裝飾構件。相比清朝時期的一些純裝飾構件,更具有結構和理性。

·嚴格施工管理

全書34卷,用13捲來說明各種用料用途,如此確定勞動定額,及運輸、加工等所耗時間,對於編造預算,施工組織都有嚴格規定。

意義

《營造法式》在北宋刊行的最現實的意義是嚴格的工料限定。該書是王安石執政期間制訂的各種財政、經濟

的有關條例之一,以杜絕腐敗的貪汙現象。因此書中以大量篇幅敘述工限和料例。例如對計算勞動定額,首先按四季日的長短分中工(春、秋)、長工(夏)和短工(冬)。工值以中工為準,長短工各減和增10%,軍工和僱工亦有不同定額。其次,對每一工種的構件,按照等級、大小和質量要求——如運輸遠近距離,水流的順流或逆流,加工的木材的軟硬等,都規定了工值的計算方法。料例部分對於各種材料的消耗都有詳盡而具體的定額。這些規定為編造預算和施工組織訂出嚴格的標準,既便於生產,也便於檢查,有效地杜絕了土木工程中貪汙盜竊之現象。

《營造法式》的現代意義在於它揭示了北宋統治者的宮殿、寺廟、官署、府第等木構建築所使用的方法,使我們能在實物遺存較少的情況下,對當時的建築有非常詳細的瞭解,填補了中國古代建築發展過程中的重要環節。通過書中的記述,我們還知道現存建築所不曾保留的、今已不使用的一些建築裝置和裝飾,如簷下鋪竹網防鳥雀,室內地面鋪編織的花紋竹蓆,椽頭用雕刻紋樣的圓盤,樑栿用雕刻花紋的木板包裹等。

《營造法式》的崇寧二年刊行本已失傳,南宋紹興十五年(1145年)曾重刊,但亦未傳世。南宋後期平江府曾重刊,但僅留殘本且經元代修補,常用的版本有1919年朱啟鈐先生在南京江南圖書館(今南京圖書館)發現的丁氏抄本《營造法式》(後稱"丁本"),完整無缺,據以縮小影印,是為石印小本,次年由商務印書館按原大本影印,是為石印大本。

1925年陶湘以丁本與《四庫全書》文淵、文溯、文津各本校勘後,按宋殘葉版式和大小刻版印行,是為陶本。後由商務印書館據陶本縮小影印成《萬有文庫》本,1954年重印為普及本。

特點

從《營造法式》一書的主要內容,我們可以看到它有以下幾個特點:

(1)模數思想的制定和運用。大木作制度規定“材”的高度分為十五“分”,而以十“分”為其厚。斗栱的兩層之間的高度定為6“分”稱為“栔”。大木作的一切構件幾乎全部用“材”、“栔”、“分”來確定的。這是模數制在我國建築業最早的運用,並且作為一種法規被確定在《營造法式》這部鉅著中。

(2)設計的靈活性。《營造法式》第3卷~第15卷中的“各作制度”,即各工種的操作規程雖然都有相應的做法規定,但並未對群體建築的佈局和單體建築的平面尺寸等有所限制;恰恰相反,《營造法式》內“各作制度”的條文後面都附有“隨宜加減”的小注,以此告訴設計人員可根據每個個體設計在各作制度的總原則下,對建築單體和構件的比例、尺寸可以按照實際情況來確定,以充分發揮設計者的創造性。

(3)技術和經驗的總結。為了施工時方便,“總例”中列舉了圓、方、六稜、八稜等形體的徑、周長和斜長的比例數字,以便施工時工匠們掌握。如:按傳統的木構架結構規定,凡是立柱都有“側腳”(即柱礎),柱頭向內微傾約1%,同時廊柱的邊柱(四角柱)有“升起”,就是柱的高度從中柱向兩端逐漸加高。這樣,使整個建築木構架產生向內傾斜的傾向,客觀上增加了建築物的穩定性,也為屋頂部分四角的飛簷創造條件。在橫樑與立柱交接處用斗栱支託,既美觀又可減少樑端剪力,只是複雜的斗栱結構的卯榫“絞割”往往會減少每個構件斷面的1/3~1/2,是個重要缺點,但在《營造法式》中對此規定了較合理的“絞割”比例和位置。

(4)裝飾與結構的統一。《營造法式》對石作、磚作、小木作、彩畫等都有詳細的說明和圖樣,明顯地體現出宋代建築在藝術形象和雕刻裝飾等加工工藝方面比唐朝建築更精緻、更全面。柱樑、斗栱等木構件,在規定它們的結構尺寸和構造方法的同時,也規定了它們的藝術加工方法,如樑、柱、斗栱、椽頭等構件的輪廓和曲線,就是用“卷殺”的方法(就是按比例、分段作圓弧曲線的方法)進行製作的,利用結構構件本身,只是稍作適當的藝術加工,使它兼有受力和裝飾效果,這是我國古代木構架建築的特徵之一,也是中國建築文化對人類文明的貢獻。

最早最完整的建築類書籍  北宋所著的《營造法式》 第3張

(5)建築生產管理的嚴密性。在全書34卷中,用13卷的篇幅來敘述功限(勞動定額)和料例(材料消耗定額和質量標準),足見施工管理的重要性。在計算勞動定額時,首先按四季白天的長短分為中工(春、秋)、長工(夏)和短工(冬)三種時段,工值以中工為準,長、短工各增或減10%,而軍工、僱工還有不同的定額;其次,對每一工種的不同構件(或部位),按等級、大小和質量要求,如運輸距離遠近、水流的順流或逆流、所加工木材的軟硬等,分別規定了工值的計算方法。料例部分各種材料的消耗都有詳細而具體的定額,執行起來十分方便。

可見,《營造法式》就是當時的建築法規。有了它,無論是對群體建築的佈局設計和單體建築及構件的比例、尺寸的確定,以及編制各工種的用工計劃、工程總造價,還是編制各工種之間先後順序、相互關係(相當於現在的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和質量標準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既便於建築設計和施工順利進行,也便於隨時質檢和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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