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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供電電費收費標準

轉供電電費收費標準

轉供電電費收費標準

各轉供電單位收取的電價標準不一樣,各轉供電單位在運營維護中電量損耗不一、所屬終端使用者用電量不一、執行豐枯峰谷政策等客觀原因,按各分表電量分攤後,就會客觀上造成不同轉供電單位所屬終端使用者收費價格不一的問題。 

轉供電是指電網企業無法直接供電到終端使用者,需由其他主體轉供的行為。轉供電電費構成:物業公司、商業綜合體等轉供電主體向所有終端工商業、居民用電戶(含轉供電主體經營者辦公、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停車場等用電)收取的電費總和,以不超過其向縣電力公司繳納的總電費為限。物業公司、商業綜合體等轉供電主體應按國家規定的銷售電價向縣電力公司繳納電費,其繳納的電費由所有終端工商業和居民合表用電戶按各分表電量公平分攤。

轉供電電費收費標準 第2張

現行工商業使用者轉供電電價政策規定:

一、轉供電單位向各非直抄使用者(含轉供電單位)收取的電費總和,以不超過其向電網企業繳納的總電費為限。

二、轉供電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銷售電價向電網企業繳納電費,其交納的電費由所有使用者(含轉供電單位)按各分表電量公平分攤,電費分攤方法應向用戶公示。

三、2019年7月1日起將向非直抄使用者收取的預購電電價標準,調整到不高於每千瓦時0.9203元(工商業單一制電價不滿1千伏電壓等級高峰時段電度電價);差額部分根據雙方約定並按轉供電單位總表實際繳費情況多退少補。

四、非直抄使用者各分表電量抄表時間、電費收繳週期應與總表保持一致。

五、總表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同時非直抄使用者具備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條件的,轉供電單位可根據我省規定的峰谷分時電價標準對使用者執行相應電壓等級的峰谷分時電價。

轉供電電費收費標準 第3張

2021年轉供電環節收費政策以江蘇省為例,一般工商業及其它用電分別是不滿1千伏:0.6664元/千瓦時,1-10千伏:0.6414元/千瓦時,20-35千伏以下:0.6314元/千瓦時,35-110千伏以下:0.6164元/千瓦時。大工業用電分別是1-10千伏:0.6068元/千瓦時,20-35千伏以下:0.5968元/千瓦時,35-110千伏以下:0.5818元/千瓦時,110千伏以下:0.5568元/千瓦時,220千伏及以上:0.5318元/千瓦時。 

根據《省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蘇發改工價發2019]396號)規定,轉供電主體自2019年5月1日起應當按照以下兩種收費方式中的一種收取電費:一是按國家和省規定的目錄銷售電價向終端使用者收取電費,變壓器和線路損耗通過租金、物業費、水電公攤等協商解決;二是按照轉供電主體電壓等級目錄銷售電價順加不超過10%的變壓器和線路損耗每月(定期)向終端使用者進行預收電費,年底(定期)按照實際損耗多退少補,並予以公示。對於價格違法行為,使用者可撥打舉報電話12345或12315進行投訴舉報,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


標籤: 電費 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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