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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法履行的後果有哪些

合同無法履行的後果有哪些

合同無法履行的後果有哪些

1、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債務人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免除債務人的實際履行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等。

2、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雖債務人免除實際履行責任,但應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等。

3、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一時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後,債務人應繼續履行原債務,並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4、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實際履行責任,對能履行的部分仍應繼續履行等。

5、若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的法律後果分別表現為:依法或依約解除原債務的實行履行責任;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時,債務人有及時通知對方的義務,並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的義務。

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並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合同或協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為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合同曾有契約與合同之分。契約是雙方當事人基於相互對立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買賣契約。合同是雙方或者三方以上當事人基於方向並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合夥合同。我國現行法律不再作這樣的區分,把二者統稱為合同。


標籤: 後果 履行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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