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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一千年前的宋朝怎麼執行環境保護政策?

解密:一千年前的宋朝怎麼執行環境保護政策?

生態保護,話題很老。宋人雖沒牛叉的科技,無法做出空氣質量報告,也不能檢測水質、土壤、噪聲、電磁輻射等,但他們在資源開發、尊重自然等方面的經驗,在今天仍有借鑑意義。

解密:一千年前的宋朝怎麼執行環境保護政策?

放開還是保護,皇帝也很糾結

宋代中前期,皇帝總體比較體恤百姓,為避免官府與民爭利,曾多次下文開放山澤,官府不得隨意插手。淳化元年二月,宋太宗在《諸處魚池任民採取詔》裡明確指出,各地江河啊湖泊啊池塘啊,以前都歸政府管理,老百姓沒份兒,讓俺老懷傷感,從今以後,祖國大地的水產,任民間漁捕。如果自家吃,白吃,不收錢。如果販賣,繳點稅。

到了南宋淳熙十六年五月,戶部郎中豐誼同學向宋光宗上奏,沿江及深海地帶,誰去捕魚,當地豪強要收租,說這一帶是自家耕地坍塌變成江海的。我覺得,現在那裡是深水區,不再是耕地,老大啊,都說您心繫百姓,得允許他們自由捕魚啊。我建議,若是豪強敢膽肥收租,那就咔嚓,關進大牢,行不?皇帝真準了。

但中央一鬆口,地方就反彈。宋朝人口眾多,崇尚奢侈,既然皇帝規定任由百姓採捕,全社會立馬積極行動。大夥兒就使勁捕魚打獵,政府的禁令當屁放了,於是“川蘊中貧”。陸游曾感慨:俺大宋早先用有度,取有時,捕有法,沒過度開發,生態環境多好啊。如今全民行動,捕呀殺呀,導致危機重重。

話說江西鄱陽城北有個土湖,彭汝礪《土湖記》記載,該湖地理條件優越,西南連大江,東北枕平陸,傍山阜,接稻田,水生動植物資源異常豐富。周遭百姓在湖中討生活,“水春而聚,菱夏而生,秋採其實,既冬而漁。日計不足,歲乃有餘。自子孫取採於斯,彼之生出無窮盡,而我取之亦未嘗既。”後來,當地居民通過合作,採用新技術打撈湖產品,開挖溝渠,放幹湖水,湖中生物被一掃而空,以致生態資源遭到毀滅性破壞。此後,入湖捕撈,較之從前,“十才一二,民日益貧”。百姓愚昧,以為上天發怒,遂花錢祭祀,但效果全無,反受其累,越發貧困。

沒辦法,皇帝只好下令保護動物。比如建隆二年二月,宋太祖在《禁採捕詔》裡明確詔令百姓,不準隨意張網捕捉鳥獸蟲魚,特別不能損傷鳥蛋幼獸,相關部門給我睜大眼睛,每年都要下檔案向百姓重申並報告我。大中祥符三年二月,宋真宗更是嚴格要求,每年春夏期間,正值萬物競長之時,各州府趕緊到民間收繳粘竿彈弓羅網之類“作案”工具,哪個不開眼的敢私藏不繳,嚴懲不怠。

明眼人一看,其實皇帝的目的不是禁漁獵,而是要求廣大群眾選擇合適的季節漁獵適量的成年動物,避免殺雞取卵。

宋朝的野生動物保護法

“順物之性”源自莊子。《莊子·養生主》雲:“澤雉十步一啄,百步一飲,不蘄畜乎樊中。神雖王,不善也。”把雉關進籠子,養作寵物,固然生存條件變好,卻違背了雉的自然之性。宋代在生態上追求“順物之性”,禁止或反對捕捉野生動物為寵物,從兩個皇帝的詔書可見。一是端拱元年二月,太宗皇帝下詔,“珍禽異獸,何足尚焉!榮採捕於上林,復幽閉於籠檻,違物類飛鳴之性,豈國君仁恕之心?既無益於邦家,宜並停於貢獻。應兩京諸州,今後並不得以珍禽異獸充貢舉”。各位同志,就不要進貢那些珍禽異獸了,讓它們飛在高天,奔於林野,自由自在,因為俺老趙雖萬人之上,但很仁慈的!二是天禧三年二月,宋真宗頒詔,諄諄教誨臣民,禁捕山鷓鴣“以為玩好之資”。

既要“順物之性”,那就得尊重生命,於是“戒殺放生”在兩宋很流行。

宋真宗治國水平不高,卻心比天高,曾學秦皇漢武去泰山封禪。在大中祥符四年八月,這皇帝發了個奇葩詔書,要求農民伯伯們在10月以後才能燒火田(在田裡焚燒野草作肥料),以避免燒死昆蟲。不過保護的是害蟲還是益蟲,天知道。

彭乘《續墨客揮犀》記載,王安石從不殺生,退休後住在南京,“每得生龜,多放池中”。詩人陳與義,不缺錢,寫過《放魚賦》,記敘某人竭澤而漁,無數鮮活的魚蝦命在頃刻,老陳萬分心疼,趕緊掏錢買下放生。

宋政府也積極推進該項工作,多次命令各郡縣設立放生池,舉行放生活動。據統計,《全宋文》中收錄放生池碑記和討論放生的文章,就有20篇左右。宋代的戒殺放生思想,主要來自於當時理學之“仁”。理學家張載曾提出“民吾同胞,物吾與也”。程頤說:“愛人,仁之事耳。”程顥嘗見一蠍,“殺之則傷仁,放之則害義”,反覆思慮,終於未殺。可見“仁”的直接影響力之大。

當然,宋人並非不知變通,比如遭遇動物威脅時,還是以人為重。陳堯佐《戮鱷魚文》裡說,他在擔任潮州通判期間,萬江硫磺村張氏子,和母親濯於江邊,為鱷魚所食。陳堯佐命人捕得這鱷魚,“誅其首而烹之”。某年發生蝗災,朱熹作《發蝗蟲赴尚書省狀》,主張立即採取措施捕殺。姚炎《捕虎紀略》記載,安徽祁門發生嚴重虎患,兩千多人死傷,端平改元,傅褒為知縣,組織捕殺,捕11虎,朝廷予以獎賞。

殺生可謂“不仁”,是“賤物而愛人”,沒有體現“仁民而愛物”。最佳的選擇是人和物“全而兼愛”,具體來說,就是讓野生動物和人類各得其所,各有合適的生存地域,互不干擾,互不爭奪資源,和平相處,自得其樂。

一千年前就有退田造林

宋代改湖造田,集中在江南,尤以寧波、紹興等地為多。一些地方豪強出於一己私利,建議官府開放改湖造田。一些官員,或因有利可圖,或為政績工程,打著為國興利旗號,建議圍湖造田合法化。南宋初年,太湖附近駐紮大量軍隊,利用人多、有組織、地方政府難以干涉等優勢,大規模圍湖造田。

但改湖造田也造成了危害,宋人對此多有論述。鞠仲謀的《連江縣重濬東湖記》,郟亶的《上蘇州水利書》,舒亶的《西湖記》、《水利記》,王廷秀的《水利說》,史才《圍田利害狀》,薛徽言的《論湖田奏》,王十朋的《鑑湖說》,留佑賢《相度圍田利害奏》,徐次鐸《復鑑湖議》等文章,均提出反對意見。一是改湖造田雖貌似增加了良田和糧產,但水旱調節功能減弱,周圍農田易遭水旱之災而荒蕪歉收,總糧產反而減少。二是改湖造田會改變當地的生物群落結構,破壞該區域的生物多樣性,導致食物總類減少。三是改湖造田也影響該生態系統為人提供美感的功能。

宋人關於改湖造田的論述,對後世應該具有重要的警示意義。20世紀下半葉,“重新安排河山”的豪言壯語響徹華夏。特別是六七十年代,江南地區的“圍湖造田”工程轟轟烈烈,規模和氣勢都是宋人所無法比擬的。由於生態系統被人為破壞,後來許多地方只好還田為湖。

宋時黃河等經常氾濫,淹沒莊稼,沖毀村莊。中央不僅下詔疏浚河道,還號召廣植堤岸樹,以固堤防。宋太祖建隆三年十月詔:“緣汴河州縣長吏,常以春首課民夾岸植榆柳,以固堤防。”堤上,疏植桑柘,可以系牛,牛得涼蔭而遂性,堤得牛踐而堅實,桑得肥水沃,桑多則蠶壯。這就構成了“堤樹—牛—土—桑—蠶”的小型生態系統,一舉數得。

修堤壩,植樹造林,赤膊上陣,揮汗如雨,那些宋朝官員,有點讓人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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