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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幼兒保護政策 家有孕婦可以免除徭役

宋代的幼兒保護政策 家有孕婦可以免除徭役

宋代社會存在大量“生子不舉”的現象,這一現象也引起兩宋政府的極大關注。宋朝中央政府採取多種措施,直接參與救助、收養棄嬰乃至幼兒的保護。

宋代的幼兒保護政策 家有孕婦可以免除徭役

宋代的幼兒救助,從貧困家庭孕婦妊娠、新生兒出生,到災荒、飢歉年間幼兒的遺棄,都有明確的救助和保護措施,此外還設有官方幼兒救助機構。研究學者普遍認為,我國古代政府的幼兒救助事業是從宋代開始的。宋代的幼兒救助保護政策,對後世特別是明清時期的幼兒救助有深遠影響。

除了給予物質救助外,南宋朝廷還規定,在孕婦妊娠期內,免其丈夫的雜色差役。在古代,作為農民可能賦稅並不是很重,但是徭役雜差,卻是非常繁重的,宋朝政府對孕婦、產婦的丈夫蠲免雜役的規定,無疑是非常有助於新生兒成長的。

到後來,由於常平義倉實行中弊端叢生,不能隨時發倉支給生男育女及養贍之家以米斛,為防止父母溺棄嬰孩和解決下戶養育子女困難,一些地方舉辦舉子倉。舉子倉最先由福建安撫使趙汝愚創辦,對幼兒出生家庭起到了一定救助作用。

淳熙年間,趙汝愚任福建安撫使,上書朝廷,建議:“應福建民戶寺觀絕產,自今並不許出賣,專一拘檢,令常平司置籍歲收其租,通融以充一路養子之費,其不足處,月支常平錢米,提舉官逐歲稽考,按治州縣,須依原降指揮,常切驗實當官散給,務要實惠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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