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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大理寺和御史臺的職務有什麼不同?

唐朝的大理寺和御史臺的職務有什麼不同?

唐代分設大理寺、刑部、御史臺,由這三個機構共同來行使中央司法權。在行使司法權的過程中,大理寺、刑部、御史臺各有分工。

唐朝的大理寺和御史臺的職務有什麼不同?

(1)大理寺是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朝廷文武百官犯罪以及京城徒刑以上案件。大理寺對於徒、流案件的判決,須經刑部核准之後方能生效;對死刑案件的判決,須奏請皇帝批准。

(2)刑部是最高司法行政機關,複核大理寺對徒流案件所作的判決,並參加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

(3)御史臺為最高監察機關,職掌糾彈百官,大理寺、刑部的司法審判活動是否合法也在其監察範圍之內;同時御史臺還參與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

(4)遇有重大疑難案件,則由三機構的長官大理寺卿、刑部尚書、御史中丞共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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