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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是精神病的“主治醫師”

政府應是精神病的“主治醫師”

毫不矯情,讀完《新文化報》上這兩則訊息時,我已淚眼婆娑:

政府應是精神病的“主治醫師”

長春市琿春街馬路邊的一根電線杆上,拴著一根粗重的鐵鏈,另一端鎖住一男子的腳踝,旁邊有一堆被男子撕爛的衣服。據瞭解,該男子患有精神病,平日見人打人,見車砸車,留在家裡就撕被褥、拆牆,他那靠拾荒為生的老母親無奈之下,只能忍痛將瘋兒鎖在馬路邊的電線杆上,老母親前不久欲喝鼠藥自殺,後被鄰居給救了……(4月12日《新文化報》)

家住磐石市松山鎮愛耕村大色力河社的張星華今年38歲,26年前因受驚嚇得了精神病,花盡了家裡的積蓄也沒能治好。張星華不斷在村裡闖禍,有時上山幾天都不回家,父親無奈只好在6年前用鎖鏈將他鎖起來。張大爺含淚對記者說:我最大的心願就是把他治好,要不我走了,誰來管他啊!(4月5日《新文化報》)

不幸的精神病患者,又拖累了苦命父母,都泡在生活的苦水裡掙扎,我們不禁要問:誰來救救他們啊!

依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的規定,擔任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有三種情形:首先是家庭成員和近親屬擔任監護人;其次是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監護人;第三是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現實情況是,絕大多數精神病人是由家庭看管和醫療。由於精神障礙不同於一般的身體殘疾,其病因的複雜,康復護理的專業性,長期用藥給家庭帶來的經濟困境,不少精神病患者難以得到有效的監控,尤其是在廣大農村和經濟落後地區,患者往往被稱為瘋子而遭到遺棄,給社會產生了安全隱患,象上文中將瘋子鎖住已經算是盡責的了。

家庭看管和醫療不能到位,單位因監護責任不清和經濟原因推諉問題,而精神病人的失救和失控又給社會帶來嚴重的後果,沉重的現實要求政府擔當起防治精神病的責任。參照國外通行辦法,我國在北京率先建立了市——區(縣)——街道、鎮三級醫療保健網,但因為經費不足和精神衛生工作者隊伍的不穩定,所開展的工作也不盡如人意。純公益性質的防治方式不能解決精神病這個社會難症,必須落實政府責任,用財政提供防治經費,以政府行為規劃建立精神衛生專業機構,這是社會的呼聲,唯此再無從根本上防治精神病的良策。

政府已經把非典、艾滋病列為政府救助病症,精神病作為根深蒂固、害人彌深的社會特殊疑難雜症,政府仍應做主治醫師,使這個困擾家庭、社會的病症得到有控的防治。去年年底,南京市區縣率先為精神病人免費治療、送藥,邁出了政府護佑精神病人的第一步,他們的工作需要法律的支援和社會的肯定,更需要其他地區的響應,以此推動精神病防治工作成為國家行為,讓所有的精神病人都能過上正常人的生活,讓所有的正常人都過上安定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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