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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的反腐 為何不打“老虎”只抓“魚蝦”

民國時期的反腐 為何不打“老虎”只抓“魚蝦”

半分責任不負,一句真話不講……千秋事業不想,萬民唾罵不冤。”這是民國時期一首頗為流行的諷刺國民政府腐敗的打油詩。由此可以看出,民國時期積攢多年的腐敗之重和民眾的怨聲載道。眾所周知,“中華民國”時期只有從1911年至1949年的短短38年,這也是中國現代化程序中的一個重要時期,但是,也正是在這段轉型的“中華民國”時期,貪汙腐敗猖獗不息。“‘中華民國’存在的時間很短暫,然而,正是以其短暫的存在,向人們展示了一個政權反貪汙腐敗的失控,及由此帶來的一系列政治、經濟和軍事戰線失控的艱危局面,最終導致全國性統治政權覆滅的結局。”北京師範大學歷史學院教授邱濤在接受民主與法制社記者專訪時分析道。

民國時期的反腐 為何不打“老虎”只抓“魚蝦”

總統帶頭貪腐

北洋軍閥政府時期(1912~1927年),出於維護自身統治的需要,無論是在制度建設、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實際行動中,對貪汙腐敗行為,都採取了打擊措施。但是,由於在這一時期根本大法的頻繁演變所造就的總統獨裁權力的日益增強,以及從中央到地方的軍人獨裁等等狀況都表明,體制本身造成的權力不受約束,決定了當時政府的反貪鬥爭不可能真正獲得成效。

這一時期的最高統治者縱容甚至參與各種“陋規”的分配。“陋規”是一種不正當的違法收入,從清代傳承下來的各種“陋規”,在民國時期不僅未能遏制,反而愈演愈烈,不僅各層官員有之,甚至總統也參與其中。“民國北京政府時期的歷屆總統皆涉身其中,以徐世昌為例。”邱濤舉例道,“根據自袁世凱任大總統時開始的‘陋規’,新總統到任後,照例應當由財政部籌撥150萬元,由財政部總長親自送交新總統,作為其到任後的零用——總統留100萬元,另50萬元給財政部總長。而徐世昌到任後,這筆費用由交通總長兼財政總長曹汝霖送交,徐世昌竟全部留下,未按慣例給曹汝霖50萬元,曹汝霖不好意思索要,其他閣員也不便代索,這件事無形中就擱置了。

直到五四運動時,曹汝霖為賣國罪魁,愛國學生激於義憤,搗毀其住所。有人勸徐世昌還給曹汝霖一部分款項,藉資補償其損失,徐世昌也只給了曹汝霖8萬元。“出於政治目的的各種行賄收買和相應的貪汙行為比比皆是,自袁世凱開始,經黎元洪、段祺瑞、馮國璋、張作霖、曹錕、吳佩孚,到蔣介石,無不是帶頭為之。”邱濤說。袁世凱為了穩定自己的總統地位,不僅要收買反對派人物,還要收買一部分實力派人物。其中,前者的收買支出支付的次數最多,也最複雜;後者的物件不乏各省當權的軍政大員以及一些本來就和袁世凱同一陣營的勢力,都需要通過費用來鞏固關係。與此同時,他還注意到需要收買新聞界、文化界人員的“採訪”“通訊”“宣傳”等行動費用,用以維持表面的光鮮亮麗。

在帶頭貪腐的同時,袁世凱為了反貪腐也做了一系列的舉措,應當說,在一段時期之內,這也起到了一些防止權力過分濫用的作用。但這些治標不治本的措施,本就如同隔靴搔癢,何況從總統的角度來說,也是實行不下去的。隨著政府機構組建日趨完備,職權日益增加,官吏違法失職行為也日漸增多,開始危及袁世凱北京政府的統治。1914年,袁世凱建立了平政院肅政廳,專司違法和失職官吏的舉發。可惜的是,肅政廳僅存在於袁世凱時期,且一心想要獨攬大權的袁世凱對平政院和肅政廳的裁判擁有最後決定權,無論是大總統特交查辦還是肅政史自行提劾的,最後均需總統認可才能實施。

到1916年,袁世凱死後,北洋軍閥各派首領,仍假借“民國”之名,實行獨裁專制,且“裁撤平政院所屬之肅政廳”。1913年,“中華民國”國會成立後即開始制定憲法,並通過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即天壇憲草),依照“天壇憲草”規定,“中華民國”實行議會政治、三權分立。但由於試圖通過國會和內閣限制大總統的權力,遭到袁世凱的反對,他決定直接干預憲法起草工作。最終於1914年公佈的《“中華民國”約法》變形成為:實行總統獨全制,取消內閣制,設國務卿和參議院協助總統處理政務,並取消三權分立制。這樣,就從根本大法上破壞了憲政精神和反對貪汙腐敗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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