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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革職官員的復出方式 只要沒死就有機會

清代革職官員的復出方式 只要沒死就有機會

只要沒死,就能復出

清代革職官員的復出方式 只要沒死就有機會

據中國歷史第一檔案館的牛創平統計,在清代268年當中,涉及一、二品官員(大約也就是今日部級以上官員)的經濟犯罪案件共有108件,案中被判刑的一、二品官員共有157人,其中死刑立決的68人,斬、絞監候也即死緩的47人,其他刑事處分的42人。

傳統中國的制度,常常是太極的形狀,有陰有陽。問責制度若是陽,則開復制度可視作陰。“開復”簡單說即是官員復出。某種意義上,受罰官員獲得開復,即是迎來其政治生命的第二春。既然如此,受罰官員自會千方百計去謀求開復。

乾隆

“開復”第一式:向皇帝行賄

有趣的是,他們甚至會採用向皇帝老兒行賄的方式。官員祕密交罰款贖罪,盛於乾隆時期。他們私下交納的鉅額罰款,少部分用於公共事業如河工等,大部分則納入內務府,進入皇帝的小金庫。

乾隆朝密記檔記載大臣李質穎的一封奏摺,稱因自己在浙江巡撫任內未能參奏某位獲罪大臣而願罰銀十萬兩,在粵海關任內奏事錯誤願罰銀2萬兩,還有其他雜七雜八的倒黴事,總計願罰銀25.6萬餘兩。他要求以分期付款的形式按揭還罪,獲得了乾隆的許可。在每年支付1.5萬-2萬兩贖罪銀的同時,李質穎依舊可以做官。而以其為官的公開年收入來算,李質穎很難支付此筆鉅款,則他不得不變本加厲通過另外渠道斂財,也可想而知。

清代官員

“開復”第二式:“捐復”

在私下向皇帝行賄以贖罪之外,被革職的清代官員還可以通過公開“捐復”的形式復出。“捐復”是指捐銀恢復受處分降革的原官。學者許大齡《清代捐納制度》一書考論甚詳。凡革職離任官員,其原來的官職等級、頭銜、花翎都可捐復。有些甚至可以捐得比原先等級更高的官銜,只是不得補用而已。據陸隴其日記,在康熙年間人們還以捐復為恥,不好意思公開談說。而許大齡指出,在乾隆之後,捐覆被制度化,“不以為恥矣。

“開復”第三式:走關係

行賄或捐復之外,有些官員還能因為與皇帝的私人關係而復出。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工部尚書王鴻緒開浚京城河道,因經費動用問題遭到部議,被革職留任。但河道工程一結束,康熙就賜他官復原職,理由是他治河有功。這看上去有點詭異,不過如果我們知道他跟康熙的私人關係就可以理解了。康熙下江南,曾住在王鴻緒家,親筆御書匾額、詩扇、楹聯,並稱“此地以金絲桃勝於他處”。此外,王鴻緒還常常密摺奏事,雙方討論的話題有時相當私人,甚至包括蘇州美女被騙一類的事兒。

清朝官員頂戴花翎

“開復”:問責制度形同虛設

從皇帝的角度看,允許官員復出,也是治理術的一部分。但如果犯事官員都可以輕鬆復出,那麼其行為很可能將更無廉恥,問責制度也將形同虛設。

要之,清代官員復出,幾乎都帶著濃重的人治色彩,很多時候還是袖子中的交易,並沒有嚴格的程式,也缺乏外部的監督。官員們既可以在制度彈性允許範圍內依靠“陋規”謀財,一旦其貪腐行為超出制度彈性範圍之外,只要不被斬立決,還大可以靠與皇帝的私人關係、祕密行賄或公開捐復來取得復出的機會。其貪腐成本,可謂相當低廉,而其所取之目,又極為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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