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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租威海衛專條的主要內容 條約原文內容介紹

訂租威海衛專條的主要內容 條約原文內容介紹

訂租威海衛專條

訂租威海衛專條的主要內容 條約原文內容介紹

《訂租威海衛專條》是清朝與英國於1898年(光緒二十四年)7月1日在北京簽訂的有關租借威海衛的不平等條約。該專條簽訂後,清政府同意將威海衛及附近水面和全灣沿岸10英里以內的地方租借給英國,租期二十五年。

主要內容

《訂租威海衛專條》的主要內容有:1.中國將威海衛及附近海面(包括劉公島、威海灣內島嶼及海灣沿岸10英里地方)租與英國,租期與俄國駐守旅順之期相同。2.所租之地均歸英國管轄,但中國兵輪可在威海灣停泊。3.英國可在租地範圍內沿海一帶修築炮臺,駐紮兵丁,或另設應行防護之法。

條約原文

一八九八年七月一日,光緒二十四年五月十三日,北京。

今議定中國政府將山東省之威海衛及附近之海面租與英國政府,以為英國在華北得有水師合宜之處,併為多能保護英商在北洋之貿易;租期應按照俄國駐守旅順之期相同。所租之地系劉公島,並在威海灣之群島,及威海全灣沿岸以內之十英里地方。以上所租之地,專歸英國管轄。

以外,在格林尼址東經一百二十一度四十分之東沿海暨附近沿海地方,均可擇地建築炮臺、駐紮兵丁,或另設應行防護之法;又在該界內,均可以公平價值擇用地段,鑿井開泉、修築道路、建設醫院,以期適用。

以上界內,所有中國管轄治理此地,英國並不干預,惟除中、英兩國兵丁之外,不准他國兵丁擅入。又議定,現在威海城內駐紮之中國官員,仍可在城內各司其事,惟不得與保衛租地之武備有所妨礙。又議定,所租與英國之水面,中國兵船無論在局內局外,仍可享用。

又議定,在以上所提地方內,不可將居民迫令遷移、產業入官,若應修建衙署、築造炮臺等,官工須用地段,皆應從公給價。此約應由畫押之日起開辦施行。其批准文據,應在英國京城速行互換。為此,兩國大臣將此專條畫押蓋印,以昭信守。

此專條在中國京城,繕立漢文四份、英文四份,共八份。

大清國管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和碩慶親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刑部尚書廖

大英國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大臣竇

光緒二十四年五月十三日

西曆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七月七年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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