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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文人自由生活 辛棄疾帶刀集會 周密招妓勞教

宋朝文人自由生活 辛棄疾帶刀集會 周密招妓勞教

假如您生在宋朝,不管您是什麼身份、從事什麼工作,有什麼業餘愛好,估計都能加入自己中意的集會。假如您生在清朝,就別輕易往人群裡湊了,更別跟人結拜兄弟——那是很危險的。

宋朝文人自由生活 辛棄疾帶刀集會 周密招妓勞教

宋詞裡的集會

近來閒翻宋詞,發現裡面有很多集會。

北宋神宗年間,進士黃裳在《青門引》中寫道:“置俎爭來,四鄉宴社,且看翠圍紅繞。似可捫青漢,到北扉,兩城斜照。醉翁回首,丹臺夢覺,鈞天聲杳。”時間是立秋以後,地點是山東青州,黃裳出門閒逛,一路上到處見到聚飲的鄉民。這是農民集會。

還是北宋神宗年間,另一位進士晁端禮在《醉蓬萊》中寫道:“因念當時,亂花深徑,畫楫環溪,屢陪歡醉。蹤跡飄流,頓相望千里。水遠山高,雁沉魚阻,奈信音難寄。吟社闌珊,酒徒零落,重尋無計。”此時晁端禮在外地工作,初秋時分,倍感孤獨,想起以前在老家的時候,經常跟詩社的朋友們一起聯詩喝酒。這是文人集會。

南宋高宗年間,退休老幹部朱敦儒在《沁園春》中寫道:“君休怪,近頻辭雅會,不是無情。巖扃舊菊猶存,更鬆偃,梅疏新種成。愛靜窗明幾,焚香宴坐,閒調綠綺,默誦黃庭。蓮社輕輿,雪溪小棹,有興何妨尋弟兄。”什麼意思呢?朱敦儒說他老了,不愛熱鬧了,不想再參加詩社了,近來開始學佛,做了居士,倒希望加入蓮社,多跟出家人打打交道。這是佛教信徒集會。

還是南宋高宗年間,另一位退休老幹部曾慥在《調笑令》中寫道:“淨友如妝就,折得清香來滿手,一溪湛湛無塵垢。白羽輕搖晴晝,遠公保社今何有,悵望東林搔首。”曾慥對佛教不感興趣,晚年潛心養生,妄想修煉成仙,平日愛跟道士來往,一幫人“白羽輕搖”,探討白日飛昇的技術。這是道教信徒集會。

宋朝人的自由

在整個帝制時代,宋朝的自由化程度算是最高的,政府壓在百姓頭上的稅賦和徭役負擔雖然沉重,卻在人身權利上給大家鬆了綁,允許你自由流動,也允許你自由集會。當時法律上對民間結社和集會的限制極少,我查過《宋刑統》,只找到一條針對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法律:“諸在市及人眾中,故相驚動,令擾亂者,杖八十。”也就是說,除了不能擾亂公共秩序之外,絕大多數集會都是被允許的,事前不需要向有關單位申請,事後也不需要找有關單位彙報。

野步 周密

國家的限制少了,民間的集會自然會活躍起來。前面幾闋宋詞裡提到的“鄉社”、“吟社”和“蓮社”,就屬於宋朝民間比較普遍的幾種集會。“鄉社”每年兩回,分為春社和秋社,立春後第五個戊日(例如今年3月19日)舉行春社,立秋後第五個戊日(例如今年9月25日)舉行秋社,社日那天,同村或同族的居民一起祭神、拜祖、看戲、喝酒、互送食物,熱鬧如過年。“吟社”是文人集會的統稱,具體稱呼有“詞社”、“詩社”、“文社”、“錦心繡口社”等等,規模比鄉社小,集會日期也不固定,但是參加集會的成員是固定的,往往還定出“社約”,也就是集會的規則。“蓮社”的組織紀律性最強,規模一般也很大,社內成員定期集會,或請高僧說法,或為寺院籌資,信徒們互相激勵,有點兒像今天的基督教信徒每星期天去教堂“做禮拜”。

據宋人筆記《武林舊事》和《齊東野語》記載,南宋杭州活躍著學子發起的同文社、文士發起的西湖詩社、專業詩人發起的律華社、武士發起的射弓蹋弩社、相撲運動員發起的角社、蹴鞠運動員發起的齊雲社、雜劇演員發起的緋綠社、說書人發起的雄辯社、皮影人發起的繪革社、傀儡藝人發起的傀儡社、理髮師發起的梳剃社、建築師發起的臺閣社、園藝師發起的奇花社、刺青愛好者發起的錦繡社、弓箭愛好者發起的錦標社、武術愛好者發起的英略社,還有淨土宗信徒發起的蓮社和淨業會、道教信徒發起的靈寶會和真武會,甚至還有闊太太和富家小姐們發起的明為供佛實為比闊的鬥寶會,以及由妓女發起的類似行業協會性質的翠錦社。不誇張地說,假如您生在宋朝,不管您是什麼身份、從事什麼工作以及有什麼業餘愛好,應該都能找到自己喜歡的社團加入進去。這種情形常常讓我想起大學生活,現在的大學就跟南宋的杭州一樣,也是活躍著一大堆社團,每個社團也都有自己的集會。

清朝人的限制

生活在今天也好,生活在宋朝也罷,都能享受集會的自由,最怕的是生活在清朝。

清朝因為是異族統治,害怕老百姓湊一塊兒鬧事,所以對民間集會非常敏感,其限制之多、處罰之嚴厲,已經到了變態的地步。《大清律例·戶律》規定:“凡兵民聚眾十人以上,帶有軍器……不曾拒捕者,為首發邊遠充軍,為從流二千里。若十人以下,帶有軍器,不曾拒捕者,為首……杖一百,流二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

《大清律例·兵律》還規定:“凡異姓人,但有歃血定盟焚香結拜兄弟者,照謀叛未行律,為首者擬絞監候,為從者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其無歃血盟誓焚表情事,止序齒結拜兄弟,……為首者杖一百,枷號兩個月,為從各減一等。”就是說朝廷准許你集會,但是有兩條限制,一是不能攜帶兵器,二是不能私相結拜,如果攜帶兵器參加集會,最低的刑罰是打一百大板,然後勞改三年;如果私相結拜,最低的刑罰是打九十大板(為首打一百大板,這裡指“為從減一等”),然後枷號一個月。像《三國演義》裡劉關張他們三位,要是活在清朝,非被關起來嚴辦不可,因為他們仨集會的時候不但攜帶兵器,還歃血盟誓私相結拜,兩罪並罰,不是死緩,就是無期。

一個時代有一個時代的規矩,在這個時代是英雄,換一個時代可能就會被視為暴徒,就拿喜歡集會的宋朝詞人來說吧,如果把他們的行為放到今天,也有很多地方觸犯了我們今天的法律。

辛棄疾登臨賞心亭,填詞《水龍吟》,要“把吳鉤看了,欄干拍遍”,按照咱們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吳鉤”應該被列入管制刀具吧?辛稼軒帶著管制刀具和一幫下屬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已經觸犯了法律,人民警察有權予以制止。比較起來,還是歐陽修做得對,他填詞《玉樓春》,自稱“春山斂黛低歌扇,暫解吳鉤登祖宴”,參加集會前先去掉兵器,堪稱知法守法的好市民。

李清照夏日泛舟,填詞《如夢令》,有“爭渡,爭渡,驚起一灘鷗鷺”的說法,每次讀到這一句,我都忍不住想給清照女士講講咱們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第七款:不聽勸阻搶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載或者強迫渡船駕駛員違反安全規定,冒險航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

最該接受處罰的是南宋末年的文人周密,這老兄曾經組織吟社同仁集會於西子湖畔,先議論時事,後聯詩飲酒,飲酒到酣處,還找來一批妓女助興。周密要是活在今天,估計會被人民警察強行帶離現場,扭送到派出所,寫完檢查,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一年以下勞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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