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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府做紅娘 不允許有剩女否則要被罰

古代官府做紅娘 不允許有剩女否則要被罰

在古代,有個社會觀念是男有室女有家,人們才能安居樂業,社會才能穩定和諧。在周代,已到適婚年齡的男女的終身大事還被列入了官方議程,專門設定了管理男婚女嫁的政府官員。

古代官府做紅娘 不允許有剩女否則要被罰

而在晉代,如果女子到了一定年齡還沒有嫁人,官府就要強行給她找物件。在晉朝,女子到17歲,如果父母不將閨女嫁出去,地方官府就要找個“剩男”逼其出嫁。

古代嫁娶年齡一般是男20歲,女15歲。但各朝代略有不同,比如唐代,男15歲、女13歲以上;明代,男16歲、女14歲以上。如果到了年齡不結婚,政府要採取手段逼婚,地方結婚男女的多少要算在官員的政績裡面。對於到了年齡不進行嫁娶的要進行懲罰,而且形成了法律條文規定。

古代對於適齡男女婚嫁問題的相關法令:南北朝時,如果女孩適齡仍未出嫁即為犯法,家裡人都是要跟著坐牢,這也就是《宋書·周朗傳》中說的“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而漢朝孝惠皇帝時,誰家要是有女兒15歲至30歲還沒有嫁人,就要罰款600錢。唐朝對於男子20歲以上,女子15歲以上還沒有結婚的也要處罰。這種強迫女子出嫁的初衷,是出於增加社會人口的考慮。

先秦時,官府每年為單身男女提供一次交往機會。春秋時期的“仲春會”就是一個典型的男女交友的大派對,其主題是“奔”,意思是與所愛的人一起出走。

《周禮》中的《地官·媒民》說,“中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從周代這一規定來看,這項活動是由官方推動的,強制執行,不參加聚會,還會受到處罰。仲春會為適婚男女、有生育能力男女的相處提供了一個特殊的交往平臺,大大提高男女婚配成功率。仲春會一般設在每年陰曆的“三月三”,後來的清明節男女“踏春”風俗,便受到了仲春會的影響。

標籤: 剩女 紅娘 官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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