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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立案結案不得超過多久

派出所立案結案不得超過多久

派出所立案結案不得超過多久

派出所立案結案不得超出三十日。

1、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解決治安案件的時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出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准許,能夠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判定的期間,不計入解決治安案件的時限。

2、按法律規定,並沒有明文對公安機關刑事案件有規定結案期限,需要看具體案件而定。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通過相應的審批可以延長偵查期限,最長可以達到5個月以上;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標籤: 結案 立案 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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