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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官匪一家的保長 拉丁派糧同時外通土匪

民國時期官匪一家的保長 拉丁派糧同時外通土匪

看過幾份判決書,上個世紀50年代的。發現地主被家產拖累,膽小怕事,罪狀多是隱藏田產,轉移“浮財”——— 將農具、箱子等藏到親戚家。就像四處埋藏鬆籽,準備過冬的松鼠。保長則不然,他們生活在鄉村,依附於體制,行事卻像土匪。歷來太平之世,依賴鄉紳治理。鄉紳嫻於文字,富有田產,辦事公道,為一方之人望。但世道一亂,苛捐雜稅多如牛毛,恂恂鄉紳放不下面子,下不了狠手,官府只有依靠壞人出頭,鄉治由此敗壞下去。

民國時期官匪一家的保長 拉丁派糧同時外通土匪

1951年7月,江蘇宜興縣人民法庭判決:

被告謝某生,男,45歲。曾充任偽政府鄉長、偽保長、偽保代表等職。1937年強以陳某榮的船供其運稻,而將陳家的二十多擔稻搬上岸不管,致全部被竊。當時雖承認賠償,但陳某榮懼其權勢也不敢索討。至1938年下半年,被告卻誣害是農民葉某寶等人偷的。不問青紅皁白,強迫葉某寶父親三天內賠出,並持強痛毆葉某寶的父親,勒索去三塊錢。連年陸續強退佃農周某根租田十幾畝,不退頂首。解放後分散土地十餘畝,砍伐樹木二十餘株。破壞土地改革法令,處有期徒刑三年。

謝某生是一個不壞的保長。他的罪狀連劣跡都算不上。他弄丟了船家20多石稻,不是故意的,而且已答應賠償。雖然拖延未還,但一直在追查竊賊。一年後訪出是葉某寶等乾的,他將葉某寶父親打一頓,也只是“勒索去三塊錢”。判決說葉某寶被誣害,但判決並未指出真凶,葉某寶是否被冤,存疑。此外就是強退佃戶的田,隱瞞土地,砍伐林木等民間細故,算不上犯罪。這個保長被判三年,很冤。

湖北公安縣人民法庭,1952年判決:

被告鄒某,1944年任偽保長,與楊某妻認識並強姦。楊發覺後被告即將楊拉去當壯丁,企圖進一步霸佔為妾。主使楊妻打胎。楊妻雖未墮胎,僅中毒身死,胎兒降生後也死去。楊本人被拉去當兵,至今生死不明。被告拉過楊開華等30多人的兵,勒詐穀子130餘石,光洋七十多元。……解放後被告又堅決抵抗減租退租法令……勞改中竟膽敢偷偷地在外喝酒。判決:被告鄒某某充任偽職並佔有土地強姦霸佔敲詐勒索又勾結土匪到處搶劫危害人民。解放後分散田地財產變賣耕牛農具,以死抵抗果實不交,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這個保長是個歹人,但還算不上惡霸。楊某的妻子與保長應當算作通姦,而非強姦,最多是先強姦後通姦。楊某的妻子墮胎過程中中毒死亡,屬於意外事件,而非故意殺人。鄒某手上沒有血債。姦情暴露後,鄒保長派楊某壯丁,有濫用職權之嫌。戰亂期間,兵匪性命難保,鄒保長明顯將楊某往火坑裡推。但一個保裡,拉出的壯丁有三十多人,楊某有苦難訴,——— 當年兵役很重。

湖北公安縣人民法庭第一分庭,1951年10月判決:

被告王某程,52歲。被告1942年為少龍山大哥(山主之一),與羅某某等稱為四大盟兄。1946年又充偽保長。1949年做船運生意,1949年潛逃湖南。1943年充少龍山主時與羅某某等結盟……稱霸於花大垸雙河垸兩地。同年10月30日陳均普說了漢流壞話,該犯就率眾將陳拖到雙河場沙灘上殺死。1948年5月2日,暗中指揮匪眾搶劫雙河廠萬某某等家,並將陳某某拖到街後溝內殺死。陳某某死後七天,又拉陳之子陳某育的丁……陳某育只好向該犯跪情,出金子兩餘,皮花100斤後才免……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王某程當保長之前,在山上當過四年土匪。世道人心崩潰之際,只有惡人才能鎮得住。王某程下山出任保長,不是為了世道昇平,而是便於行事。王保長在少龍山當山大王時,就曾直接率眾將仇家殺死在沙灘上。當上保長後,他不便自己殺人,就“暗中指揮匪眾”,搶劫殺人。他與山上的土匪一直暗通款曲。這一點,很像晁蓋。一方面在鄆城東溪村做保正,一方面專結天下好漢,聞名江湖。

官匪一家好處是,既可明正言順地拉丁派糧,行使官方權力,又可以暗通山匪,殺人越貨。雖說城頭變換大王旗,但變來變去,總是這類人。除非一場大革命,這類人的江湖地位幾乎不可動搖。

民國時期,十戶為一甲,十甲為一保。一個保長,所轄農戶在100戶上下,約500人。依國民政府的法令,保長還兼民兵隊長和國小校長,可謂三位一體,是國民政府依賴的柱石。但三個保長裡,一個良民,一個歹人,一個惡霸,國民政府,焉能不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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