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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劍翹刺殺軍閥孫傳芳 是義舉還是故意殺人罪?

施劍翹刺殺軍閥孫傳芳 是義舉還是故意殺人罪?

1935年11月13日,施從濱之女施劍翹在天津居士林,刺殺了正在誦經唸佛的孫傳芳。施從濱原是山東軍閥張宗昌的部下,1925年率軍同孫傳芳作戰被俘,隨後遭殺害。10年之後,施劍翹“為父報仇”。

施劍翹刺殺軍閥孫傳芳 是義舉還是故意殺人罪?

施劍翹行凶後並未逃走,反而在現場散發傳單,隨後被趕來的警察拘捕。當月底,此案交由法院審理。在此後近一年的訴訟中,控辯雙方在法庭上脣槍舌劍、你來我往。法庭之外,社會圍觀熱情亦頗為高漲。

同情者,力挺施劍翹之舉蘊含“孝思”,呼籲寬赦。施劍翹的律師,亦據“父受誅,子可復仇”之古訓,為其辯護。而檢方則以法治無情相詰難,指斥被告以數千年之舊倫理,文飾其罪。

法理權威與道德倫理驟然緊張之時,法權並未佔得上風。法庭與社會各方,圍繞施劍翹之所為,在“罪行”與“義舉”之間反覆博弈。

圍繞“自首”及“情可憫恕”展開爭論

1935年11月25日,天津地方法院開審施劍翹一案,文人豪擔任主審法官。控辯雙方主要圍繞“自首”及“情可憫恕”兩問題展開爭論。關於自首問題,施劍翹刺殺孫傳芳後,並未逃離,反而散發傳單,申明為父報仇之意,並遣現場人員替己報案。

但因案發之時,眾人慌亂逃命,並無人前去報案,後警察趕到,逮捕了施氏。控方認為,施劍翹是自知無路逃脫,不得不繳械投案,並非主動自首。辯方則認為,施劍翹刺孫之後,並未逃匿,且傳單上寫有“大仇已報,我即向法院自首”等字樣,所以施劍翹有自首情節。控方據此反駁,謂“自首”乃施氏事前預謀,以此希冀減刑,實乃犯罪計劃之一部分,其設計之工,用心之巧,實屬情無可原。

為父報仇,是否“情可憫恕”,是法庭上激烈爭論的另一問題。辯方稱,施劍翹的父親施從濱作為俘虜,被孫傳芳冤殺,其女為情思所激,方有報仇之舉,據春秋之義,父受誅,子可復仇。故施劍翹的刺殺行為,情有可原。

辯方的立論,理據有二:其一,施從濱並非死於沙場,而是作為俘虜且未經軍法審判,被孫傳芳個人殺害;其二,替父報仇乃中國傳統應有之義,故情有可原。控方針鋒相對,指出施從濱並非死於孫傳芳個人之手,竭力強調施從濱之死,乃按軍法處置,若以其死為仇,應仇法,而不能仇人。且反問,施從濱殺害之人,亦不知幾何,豈都能報仇乎?

迴應第二個問題時,控方已從根本上否定傳統大義,慨然指出,春秋時代,法律尚未進化,國家權力之觀念,社會秩序之重要,未為世人所知,故有復仇之說。但近世以來,國家進化,法律頒行,子報父仇已不適用,否則,法律失效,社會秩序不堪設想。此一論說,以當下社會秩序為憑藉,斷然否定復仇的道德正當性,隱藏其後的邏輯,乃是傳統道德同當下社會秩序的對立。

1935年12月16日,天津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認定施劍翹有自首情節,但未採納“情可憫恕”一節,判處有期徒刑10年。雙方輸贏各半,都對判決不滿。控訴方以為,自首殊難成立;施劍翹則認為判刑過重。由此,案件上訴至河北高等法院。

“小女子”與“大軍閥”

1936年1月29日,河北高等法院開審。控辯雙方仍圍繞前此兩問題爭論。法庭上施劍翹有意以情動人,聲稱孫家有錢有勢,自己孤苦零丁,凸顯“以弱女子之軀,勇搏軍閥”的形象。

其實施氏並非孤苦零丁,其弟施則凡時為馮玉祥參謀,其夫施靖公在閻錫山手下當旅長,此二人為施劍翹後來獲得特赦出力甚大。但時人囿於資訊閉塞,加之為情感所激,多以“小女子”敢與“大軍閥”相搏為想象劇情,社會同情之聲甚是高昂。

辯方的另一策略,是要求援引之前的司法判例。3年前,鄭繼成以復仇為由,刺殺張宗昌,最終被特赦。因案情相似,辯護方據此要求寬赦。但控方反駁道,鄭繼成本為國法不容,被赦乃僥倖之事,被告亦受此影響,妄思效法,倘再不依法嚴懲,將來盲從之人又不知凡幾,足以妨害國家秩序,擾亂社會安寧。

1936年2月11日,河北高等法院宣判,否定了施劍翹自首情節,但認定“情可憫恕”,判處施劍翹7年有期徒刑。雖判決依據恰好同前次顛倒,雙方又是輸贏各半,然而刑期減輕,辯護方算是略勝一籌。此後,雙方又訴諸南京最高法院,雖然狀詞變動不大,但控方新提出一質疑,卻也值得注意。

“情可憫恕”是建立在“為父報仇”這一說辭之上,而為父報仇之說能否成立,則取決於施劍翹之父是死於法,還是死於孫傳芳個人之手。但問題是,即便認定施從濱死於孫傳芳個人之手,而事情已經過去10年,施劍翹刺孫之動機,是否還能純粹的被認定為“為父報仇”。控方指出,在迭次審理中,毫未調查施氏刺孫之真實動機,竟以犯罪行為,譽為壯烈之舉,是變懲罰為獎勵。當時及後來坊間有傳言,稱施劍翹背後有更大的支持者,甚至有人影射蔣介石為幕後主使。但傳言是否屬實,無法查證。法庭及民間似乎更傾向於接受“報仇”之說。

社會圍觀

弱女子含恨十年,臥薪嚐膽,最終刺殺大軍閥,實現為父報仇之夙願。此一故事,暗合傳統倫理與社會心理期待,蘊藏著豐富的想象與言談空間,極具戲劇性,故起始就為社會各方深切關注。刺案當日,《新天津報》刊出號外,予以特別報道。第二天,此事又上了京津各大報紙頭版頭條。

刺案之後,施劍翹利用各種機會,向大眾媒體反覆訴說為父報仇之心跡。據其事後回憶,此種作為,是想利用復仇故事,博取社會同情,以達減刑之目的。從社會輿論呈現一邊倒的態勢看,施氏此一策略,確實準確把握了公眾心理,可謂相當成功。

社會其它方面,更是不難想象。

河南省開封縣總工會反應最為迅速,早在1935年11月18日即致電國民政府,要求特赦。施劍翹的家鄉安徽更為積極。旅京安徽學會、安徽各師範學校、工人團體、同鄉會、商會等紛紛上書或通電請求特赦。此外,全國婦女界,如江蘇、浙江、上海、雲南等地婦女團體,亦發表公開言論,多以施劍翹為婦女界之光榮,請求免予處刑。因社會輿情過於洶湧,天津地方檢察院敏銳地意識到,審判有被輿論左右的危險,故而規定不準外人會見施氏,意圖阻斷施氏通過媒體與社會互動。

另一方面,孫傳芳的親友也在努力消解施劍翹所構建的復仇故事,以求在道德倫理層面不輸與人。案發後,孫家後人積極聯絡報界,澄清刺殺經過,力證施氏凶殘,同時著力宣告,孫家“雖有後嗣,絕不報復”,意欲彰顯孫家之寬厚,以博社會同情。

同孫傳芳私交甚好的前國務總理靳雲鵬,亦積極聲援孫家。他一邊指斥施劍翹凶悍潑野,目無國法,一邊聲言孫傳芳早已改過自新,橫遭不測,實乃可嘆。另外,因孫傳芳是山東人,山東同鄉會亦為孫傳芳開追悼會,指出孫傳芳建山東會館,捐款賑災,其功德可感。無奈當時的中國民眾對孫傳芳往日塗炭生靈的軍閥形象,記憶猶深,一時難以刮目相看。

情法交鋒

綜觀檢察院、施劍翹、孫家親友之作為,無論是意圖擴大輿論還是限制輿論,三方都意識到社會輿論同審判的密切關聯。且都重視情對法的影響,彼此的差異點,僅在於對“情”的爭取與限制。

後來事態發展表明,檢察院的限制、孫家親友的努力,較之於社會對施劍翹的同情,都不免相形見絀。各地請求特赦的電函,多認為孫傳芳為軍閥餘孽,民國罪人,施氏刺孫是為國除奸,飽含著孫傳芳死不足惜的味道。另一面,認為施劍翹報仇舉動,其志可哀,其行可憫,所表現出的忠孝之氣,亦能振奮世風,在民德墮落之際,甚是可貴。

總之,細品各方函電,施劍翹非但無罪,反為挽救世風的道德典範,基於法律條文而被規定出的“罪”,全然不被社會接受。至此,傳統倫理所認同的正義,同現代法律所規定的正義,在施劍翹一案中,以激烈的對立方式呈現出來。

當然,並非所有人都同情施劍翹的行為。部分知識精英,指出施劍翹的作為屬於愚孝,是封建信仰的餘毒。如《國聞週報》上的一篇文章指出,若以孝為基礎的私人復仇被提倡,將引發暗殺之風,導致社會秩序崩潰。

還有一種聲音,乃是要求司法獨立,堅持法外無情,唯法律是尊。如《法律評論》、《獨立評論》中若干文章,都力圖申說“人情是一事,法律又是一事”。然而,此種法律至上的主張,卻被輿論邊緣化。甚至在法律界內部,也有人質疑獨尊法條的做法,例如蕪湖律師公會就致函司法院,請求“原情特赦”;而法學家胡寶蟾也提出“論法還是要講理,講理首先還是要推情”的觀點。

有關施案的爭論,基本囿於報紙雜誌,參與者、發出聲音者多為知識精英,上書要求特赦者也多是各團體的頭面人物。那麼當時一般平民百姓對施劍翹刺孫案具有怎樣的認知呢?因資料所限,今天已難尋蹤跡。但有一線索值得注意。施案發生後,各地劇院紛紛據此編導戲劇,搬上舞臺。11月25日,《施小姐槍斃孫傳芳》在東南大戲院上映,12月5日,《施劍翹槍斃孫傳芳》在著名的共舞臺演出。這些戲劇的傳統倫理道德傾向性極為明顯,無不突顯施劍翹的孝女、俠女形象。一部原名《孫傳芳被刺記》的戲劇,上演過程中直接改名為《孝女復仇記》。這些戲劇的迅速流行,正是契合了當時民眾的心理期待,亦可見一般民眾早以傳統倫理道德為根據,做出了自己的“正義”審判。

最具意味的是,施劍翹被宣判後不久就被國民政府特赦。特赦的緣由,並非全因輿論壓力,據說權勢人物的活動也起了相當的作用。傳聞馮玉祥曾為此事積極奔走,國民黨兩位女中央委員張默君、陳璧君也出力甚多。一審主審法官文人豪事後回憶亦稱,施案受到社會權威人士的種種干擾。

無論如何,一場交織著現代法治、傳統倫理、權勢運作的審判終於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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