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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金融政策-民間金融的發展趨勢

民間金融政策-民間金融的發展趨勢

我國銀行系統集中了巨大的個人財富,大量的存差成了龍中之虎,如何充分利用這些民間資本投入經濟建設,有些地方已進行了一些有益的嘗試。

民間金融政策-民間金融的發展趨勢

民間金融政策-民間金融的發展趨勢

民間金融的簡介

復旦大學的張學軍教授對民間金融的定義是:相對於官方的正規金融制度和銀行組織而言自發形成的民間的信用部分。這一定義指明瞭民間金融的非正規性,但是並未明確民間的含義,同時官方也很模糊。

吉利斯認為,民間金融是指未納入國家金融管理體系的非正規金融組織。該定義對民間金融的界定以是否納入了國家的金融管理體系為標準,明確了民間金融的非監管性。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又存在問題。許多金融組織獲得了地方政府部門的審批並在工商管理部門註冊,但並未納入國家金融組織管理體系的管理之下,將其歸入民間金融顯然不合理。

高發在前述定義的基礎上認為,民間金融,是與正規金融比較而言,指未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並從事資金融通活動的組織。主要包括:民間借貸,民間集資,地下錢莊、合會等。

央行認為,相對於國家依法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機構的自然人,企業以及其他經濟主體(財政除外)之間以貨幣資金為標的的價值轉移及本息支付。

民間金融是與官方金融的相對而言的。官方金融是屬於正式金融體制範圍內的,即納入我國金融監管機關管理的金融活動。因此,民間金融主要是指在我國銀行保險系統、證券市嘗農村信用社以外的經濟主體所從事的融資活動,屬於非正規金融範疇(未觀測金融)。

具體來說,民間金融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

(1)從交易活動的主體來看,交易的對手基本上是從正式金融部門得不到融資安排的經濟行為人,比如發生相互借貸行為的農民,創業企業獲得創業資本。

(2)交易物件是不被正式金融所認可的非標準化合同性的金融工具。

(3)正式的金融中介具有規範的機構和固定的經營場所,民間金融一般不具備這些特徵。

(4)民間金融一般處於在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範圍之外。

民間金融的發展趨勢

在農村發展中,特別是農村工業的發展中,資金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制約因素。農民進入非農產業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資金支援,特別是小企業和家庭企業在起步或遇到資金週轉困難的時候,這大大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在解決農村資金不足的問題上,有兩條可以選擇的方式:一是加強正規金融的服務,對現有農村金融機構進行改革,增加其貸款和儲蓄能力;另外一個思路是發揮民間金融的作用,促進有序的民間金融市場的形成。農村原本就是正規金融資源相對匱乏的地區。隨著四大銀行的商業化改革,農村地區的許多經營網點被撤消,正規金融資源更加稀少,金融資源供給明顯不足;而農業、農民、農村,因其所處的弱勢地位,往往更加需要金融支援。這種供需上的極度不均衡,催生了民間金融。民間金融最先在農村產生,並迅速蔓延開來。解決“三農”問題離不開有效的金融支援。農村民間金融是廣大農村經濟主體為滿足融資需求,自發開展和形成,遊離於政府金融監管之外的非官方資金融通活動和組織。

農村民間金融滋生於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過渡時期,是經濟制度和金融制度不均衡發展的必然產物。伴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整個國家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農村正規金融越來越不適應農村經濟發展對金融服務多元化的需要,因此在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以農村民間金融及合作基金會為代表的農村非正規金融迅速掘起,對農村弊端叢生的傳統金融體系產生了重大的衝擊。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確立,一方面,行政管制經濟依然存在;另一方面,純屬市場的力量又不斷成長,由此產生的資金供求的尖銳矛盾必然為農村民間金融留下巨大的生存空間。現階段中國農村民間金融發展、壯大的主要誘因是高收益導向的供給和巨大的融資需求,有供求必然會形成市常我國的農村民間金融因處於經濟體制轉軌時期而顯示出其“中國特色”,它更多的是由政府與市場邊界不清、經濟體內各組成部分市場化步驟不一以及意識形態上的滯後等因素造成的。長期以來,民間金融在我國基本上被列為地下金融,一味地進行整治,而很少對其積極方面與消極方面進行客觀分析,也沒有對它的生存機理和執行機制進行理性研究。但民間金融就是“整”而不倒,往往是整治的風頭上收縮一下,風頭一過又“死灰復燃”,甚至更旺。這說明民間金融有其存在的客觀性。由於我國農村金融體系存在缺陷,已滯後於農村經濟的發展。形成了一定的金融“空洞”。雖然農村民間金融只能以“灰色”或“黑色”的形式存在,表現卻異常活躍;雖屢遭政府取締或禁止,卻表現出頑強的生命力。農村民間金融的存在,也充分說明正式金融機構滿足不了農民的金融(特別是貸款)服務需求,而民間金融正好彌補了這種不足。民間金融的發展,是遵循市場需求、由下而上的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無疑是對金融改革方式的有益探索。民間金融在農村的蓬勃發展,緩解了農村金融資源供需上的矛盾,縮小了城鄉之間在金融資源佔有上的差距,推動了農村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東部地區農村的快速發展,民間金融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可以這麼說,民間金融逐漸成為了融資困境中農民的一種理性選擇。

民間金融的投資方式

民間資本已成為我國國有資本、跨國資本以外的第三支力量。我國民間資本蘊藏著巨大的能量,3000億元的民間金融總量,相對於8萬億居民儲蓄存款和12萬億民間資本來說,現有的資本市場還遠沒有將民間資本充分啟用。我們的任務就是要尋找民間資本的多種投資方式。其主要途徑有:

公開化合法化

一是民間金融形式如各種基金會、私人錢莊、企業集資等取得合法形式,銀行監管機構對其加強監管。對一些確具備一定的註冊資本金、能夠依法經營、履約率較高的私人錢莊等“非法”金融機構,應允許其在一定期限內轉為合法民間金融機構,對其加強管理和監督。二是鼓勵民間資金進入正規金融機構。民間資本進入正規金融機構,既可以借鑑城市商業銀行的發展模式,讓民間投資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地方中小金融機構,成立地方性股份合作銀行;又可以對農村信用社進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有條件的地方可成立農村合作銀行或農村商業銀行,從體制上為農村金融機構更廣泛地吸收社會資本金、增強服務功能創造條件。江蘇無錫、江陰、張家港三市的農村信用社組建了農村商業銀行,為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開闢了一條道路。民間資本組建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營銀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營銀行,作為一種增量改革的形式,對我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十分必要的。因為,沒有體制外的民營銀行出現,體制內的國有銀行就沒有競爭對手,體制內的問題也沒有途徑來解決。就像國有企業的問題要通過發展民營企業來解決一樣,民營銀行的發展也是解決國有銀行問題的手段。現在問題不是要不要發展民營銀行,而是如何選擇合適的時間、地點、規模與如何加強對民營銀行的監管。

發展基金

我國銀行系統集中了巨大的個人財富,大量的存差成了龍中之虎,如何充分利用這些民間資本投入經濟建設,有些地方已進行了一些有益的嘗試。如上海,通過信託基金,民間資本(個人儲蓄存款)購買基金,投入基礎設施建設,民間資本進入原來的國有經濟領域,既實現了所有制結構調整,又實現了融資方式的變革,一舉兩得。因此,我們要把更多的國有企業經營領域放手給非公有制企業來經營,給非公企業更寬鬆的環境,更多的融資方式,如投資基金、信託基金等,居民將其儲蓄購買投資基金、信託基金,通過市場運作方式,引導民間資本流向原來的國有部門,實現對國有部門股權結構和經營機制的轉換。這樣可以提高原國有部門經營的執行效率,符合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方向。

發行企業債券

相對於股權融資,債券融資有其優勢,因為,股權涉及到分紅,而債券只需還本付息,如果經營得好,債券發行者自己可以有更高的資金回報率。真正效益好的企業更希望發債融資,把利潤留在本企業,而不是用來分紅,這樣就能鼓勵企業債券融資,就會徹底改變股市火爆、債市冷落的局面,同時也從根本上改善我國資本市場的結構。

發展三板市場

我國已建立了主機板市場和二板市場,三板市場初具規模。經濟轉軌時期形成的產權交易市場和證券櫃檯市場是我國三板市場的雛形。三板市場的目標就是要彌補主機板市場和二板市場不能充分有效配置民間資本的不足,把最大限度激發民間資本的增值能力和促進企業股權流動作為主要目標。因此,在我國的民營企業無法進入主機板市場和二板市場的情況下,儘快發展三板市場,引導更多的民間資金進入三板市場,流向民營企業,是促進資金供求平衡的有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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